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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金刚石: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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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豫金刚石: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时间:2017年09月13日 17:31:21 中财网

[公告]豫金刚石: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
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
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
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CIIT[20171194]ZJXT-【02】]


目录
释义 ................................................................. 1
一、信托当事人 ....................................................... 5
二、信托目的 ......................................................... 5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 5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6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 7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 11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 12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 23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 27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8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27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 28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 29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31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34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 35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41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 42
十九、违约责任 ...................................................... 43
二十、保密义务 ...................................................... 44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 44
二十二、通知 ........................................................ 45
二十三、其他条款 .................................................... 48
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 49
附件一 .............................................................. 50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ZJXT-【02】的《兴
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
修订与补充。

2、 信托合同: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4、 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

5、 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6、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CIIT[20171194]XTJH的《兴业信托-豫金刚
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7、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
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8、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BGXY《保管
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9、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TZGW
的《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与本合同
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10、 《咨询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
营业部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ZXFW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
及补充。




11、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
CIIT[20171194]CZXY的《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操作
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

12、 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
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资金来
源如涉及银行理财资金,则资金来源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同业或机构理财资金(非
个人理财资金)。

13、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4、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

15、 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

16、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受
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17、 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8、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9、 资金补偿方:指郭留希(身份证号:412728********0312)
20、 保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投资顾问:指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咨询服务方: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
23、 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
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
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25、 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
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
先信托单位。




26、 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
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
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27、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
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
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

28、 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
财产的总和。

29、 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
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
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
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30、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
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31、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
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1元,1份信托
单位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32、 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
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

3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
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

34、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
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
产。

35、 标的股票:指信托计划实际认购的豫金刚石(300064.SZ)股票。




36、 限售期: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兴业信
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37、 T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交易日。

3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
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
费后的余额。

39、 核算日:信托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核算日;信托计划
终止的,信托终止日为核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应提前至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

40、 核算期间:上一个核算日(含)到下一个核算日(不含)的期间为一个核
算期间;第一个核算期间为信托计划设立日至第一个核算日(不含)。

41、 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为估值基准日。

42、 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
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

43、 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月度。

44、 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
季度。

45、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
信托年度。

46、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48、 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下,资金
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一
般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计划总份额。



46、差额补足资金:指如在约定的优先级最高目标收益支付日或本金分配日,本
信托计划无足够变现资金支付信托计划各项运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


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等)、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最高目标收益,则由资金补偿
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本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47、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


一、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
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


二、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
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
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
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

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
整(小写:【300,000,000.00】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


【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元)(以下简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
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
元)(以下简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
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低募集金额,并通
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
的比例不高于【2:1】。


2、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个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
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
终止。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介期拟定为10个工作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变更推介期时间,并在受托人网站
(【】)上进行公告。


(二) 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
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
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
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
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2:1】,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
立。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
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


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
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所需资金划付
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
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


(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
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
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时间相同时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保留拒绝接受投
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推介期结束或提前届满后,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


(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i.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ii.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
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iii.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
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
人。



2、 委托人的承诺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与保证:

(1)委托人为本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财产,优先委托人承
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
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
其配偶的同意。


(8)委托人保证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来源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
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
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
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
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承诺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承诺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二) 信托资金币种及信托单位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


在推介期内,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三) 最低认购金额


每一优先委托人单笔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壹佰万份,单笔交付的信托资
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提高
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
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为
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 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
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单位XX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
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
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


(五)认购文件

1、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须持如下签约必备证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
兵证、护照、户口簿、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
/卡。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


2、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捌份。

(2) 信托合同一式捌份。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
且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或盖章。


(六)认购成功的确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①经委托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受托人;

②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③受托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

④信托计划成立。



(七)信托文件和签约必备文件的管理

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正本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一份及其按照本合同第五
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提供的签约必备证件、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受托人持
有。


(八)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数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资
金数额,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单位类
型及份额。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

(一) 继承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被继承。


继承人应向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确认手续。办理该等手续时应提
交如下文件: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
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未到受托人处进行
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
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
明材料。


受益人为机构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承继。承继人持承继文件、信
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
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前款所述承继文件包括:证明被承继人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
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为被承
继人合法承继人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 赠与







优先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赠与。受赠人应为本合同第五条第
(一)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持
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
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信托合同、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

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赠
与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
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三) 转让






优先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向符合本合同第
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
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


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持信托合同原件、《信托
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至受托人处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
转让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办理。转
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


(四) 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对外赠与和对外转让
(五) 赎回






受益人不得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


(一)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
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
深圳股东账户,选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
金账户。受托人聘任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签订《投资顾问合同》。


(二)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

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
管理,对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
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2)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依法将部分信托事务委
托他人处理。


(3)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4)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
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
账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
或受益人的查询。


(5)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
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投资范围

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

主要投资于投资豫金刚石(300064.SZ)股票,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银行存
款等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
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信托计划投
资其他品种,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如下:

(1)投资于豫金刚石(300064.SZ)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不得超过4.99%;

(2)投资于豫金刚石(300064.SZ)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信托计划净资产的
100%;

(3)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大股东持有的豫金刚石
(300064.SZ)股票;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标的公司股东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统称特定股份)豫金
刚石股票。


(4)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

1)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及SST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
证券;

2)不得投资于融资融券、证券回购融资交易(债券逆回购除外)、ETF套利
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3)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4)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

5)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受托人的关联公司的股票;

6)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受托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


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受托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且可交易之日
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顾问的操作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
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顾问
的买入投资建议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四)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
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

1、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投资:




(1)投资顾问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各单只股票的研究结果,实时向受托人
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并下达
交易指令;

(2)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直接
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相关交易操作:①信托单位净值
小于或等于预警线;②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或无效的
投资建议;③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
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仍发出再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④信托计划提
前终止时,投资顾问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
建议;⑤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建议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或投
资顾问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 ⑥投资顾问
的投资建议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
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继续向受托人发出该等投资建
议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直至因执行前述涉
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的投资建议而买入的证券产品全部卖出为
止;⑦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本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
投资限制的;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本身违反或执行其投资建议将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合同的规定或《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
或将导致受托人遭受任何有权机关的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或发生


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有权直接下达交易指
令的其他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


(3)由于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所列条件的无效的投资建
议,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了《投资顾问合同》及信托文
件规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
承担,受托人不对此等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就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
及受托人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投资顾问追偿。


(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
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采取本款所述运用方式。


2、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应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入或卖
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要素。满足如
下条件的投资建议方为有效的投资建议:

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
符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②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或一般受益人/投资顾问关联
方之间存在不公正交易条件的交易,或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
并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或其他任何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


(2)投资建议仅限当日有效。


(3)投资建议的发出方式

①投资顾问主要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资
建议,委托人同意上述全部人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传真为投资建议的有效
证据,不得提出异议。


②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顾问以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以电
子方式发出投资建议。



(4)投资建议的执行

①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资建议为
工作职责之一。由于系统和线路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未
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②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
《投资顾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3、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指定人员发出。


(五)信托财产的变现

1、原则上,至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计划
不得再持有证券资产,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
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除外。投资顾问未按期发出投资建
议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发出受托人
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有权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指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3、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
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直接出售部分证券资产以支付该等现金需求。


(六)资金补偿和差额补足措施

1、资金补偿主体

资金补偿方

郭留希

身份证号:



412728********0312






资金补偿比例

100%



2、资金补偿义务

资金补偿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资金补偿义务,包括信用增强资金与差
额补足资金。


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只增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改变信托
单位总份数及信托计划总份数,也不改变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
的比例,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
计算方法。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
托计划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0】元设置为预警线,将信托
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85】元设置为止损线。受托人以每日收盘后PB系统显示
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考虑相关费用)作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并以预估值
做监控。


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买入标的股票过户至兴业信托-豫金刚石(300064)员工持股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3.限售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 0.90】元。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
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且高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
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
险,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3日11:3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日
前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应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


自T+1日上午9:30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
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如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
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王满利,地址: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23号高新企业加速器
c5-1-2,电话:136****0671,邮箱1368****[email protected])由于电话停机、无


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
指定联系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止损线为【 0.85】元。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
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补仓通
知,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1日11:3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日前
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
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资金,
自T+1日上午11:30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
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自
T+1上午11:30起调整为“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一般级净值为零,
且资金补偿方已追加的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一般级委托人须无条件放弃
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及/或优先级委托人追索或要求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
和费用,同时不得因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作出的管理和处置行为而
与受托人发生任何纠纷,受托人将不就上述管理和处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本计
划限售期内资金补偿方未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在解除限售后(如因证券停
牌则在证券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30开始,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进
行连续减仓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自T+1日上午9:30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
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如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
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
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解除限售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

(1)预警线为【0.90】元。解除限售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
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且高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
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


险,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2日15:00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日前
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自T+1日上午9:30
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
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受托人有权在T+3日上午9:30之后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减仓操作,直至本信
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以PB系统资产净值为准)的50%。


如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
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的,
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止损线为【0.85】元。解除限售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
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
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补仓通
知,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1日下午15:0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
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自T+1日上
午9:30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
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如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
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
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
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
加信用增强资金,自T+1日下午15:00起,受托人将有权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
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
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4、差额补足义务

(1)对优先委托人的差额补足义务:如信托存续期收益分配日,优先委托
人从信托计划获得分配的财产小于本核算期内应获得最高目标收益,或本信托计
划终止、清算时,优先委托人从信托计划获得分配的财产总额小于优先委托人认


购资金本金和最高目标收益的,由资金补偿方补偿差额。资金补偿方对此承担不
可撤销的补偿责任。


A、信托存续期收益分配日,对优先级委托人的差额补足金额:

差额补足金额=优先级委托人委托资金*(【6.3】%*信托成立日至该信托核算
日之间实际天数(算头不算尾)/360) - 信托计划已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
金。


B信托终止日,对优先级委托人的差额补足金额:

差额补足金额=优先级委托人委托资金*(1+【6.3】%*N/360)-信托计划已
向优先级委托人分配的资金

其中:其中:N=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中,不到半年(182
天)按半年(182天)计算,满半年(182天)不到一年(365天)按一年(365
天)计算,超过一年(365天)按实际存续天数算);

信托计划已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资金,含终止清算时分配金额、存续期累计
退出金额和累积分红金额。


特别提醒:当资金补偿方应履行而未履行对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及最高目标
年化收益率的差额补足义务时,受托人可不承担向资金补偿方的违约行为进行
追究、追偿和诉讼的责任。优先级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资金补偿方的信用违约
所导致的风险和亏损,并可以自行向一般委托人及资金补偿方追偿。上述安排
不影响信托计划的终止。


(2)一般委托人优先承担集合计划的损失。集合计划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投资顾问费、税费、其他各项费用、优先级份额最高目标年化收益、优
先级份额本金、资金补偿方的信用增强资金和差额补足资金(如有)后的剩余收
益由一般级份额享有。


(3)对信托计划的差额补足义务

信托费用支付日,如信托财产不足支付各类信托费用时,资产补偿方应履行
差额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金额=应付未付的各类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保管
人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税费等《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已支付的各
类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保管人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税费等《信
托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

(4)发生资金补偿方需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上述事件时,受托人应以录音
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发送通知。

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在收到受托人的通知后,需在【收到通知
后的次日15:00前】将差额补足金额支付至信托计划指定账户。如资金补偿方或
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
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补偿资金的退还

(1)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当连续5个交易日根
据公式:“(信托财产净值-资金补偿方最近一次(T次)交付的追加资金金额)
/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的值大于或等于【1.05】元时,资金补偿方可申请受托
人退回其交付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退回部分以退回后信托计划净值不低于
【1.00】元为限),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托人方可向资金补偿方退回其交付的
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受托人已退回的追加资金,资金补偿方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对于资金补偿方要求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资金补偿方须书面向受托人
提出申请,申请函须写明取回的金额,并经资金补偿方签字确认,取回追加信用
增强资金后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1.00元。要求返还的追加信用增强资
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已经追加但未返还的追加资金数额,且以资金账户中现金为限;
如提取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存在导致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低于1.00元或存在国家法
律法规所禁止等情况时,受托人有权拒绝补仓义务人追加提取的要求。


资金补偿方申请取回追加资金的,受托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在
资金取回申请日后5个交易日内执行并付款。



(3)追加差额补足资金的退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资金补偿方追加的差额补足资金不予退还。


6、资金补偿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本资金补偿方在资金补偿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资金补偿责任,若资金补偿
方违约,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进行追偿。


资金补偿安排为资金补偿方对委托人的补偿承诺及责任,并不是受托人保证
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若资金补偿方违约,
委托人可就应补偿而未补偿部分对资金补偿方自行进行追偿,但受托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




八、信托费用和税费

(一)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以下简称“信
托费用”,包括受托人为信托运营活动而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受托人因收取的
信托管理费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2、 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 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4、 咨询服务方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5、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受托人依法
律、法规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就信托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需要缴纳的增
值税及相关附加(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管理费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
若上述费用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资金补偿
方予以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
及印刷费和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开户费、专项差旅费、中介
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理费、银行划款手续



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印花税、营
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发生的清算费用、
评估费、审计费(如有);因受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而增加的
监管费等业务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6、 受托人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
律师费、诉讼费等;
7、 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支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
优先受偿。


(二)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管人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按照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0.05】%/年收取,
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保管费=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0.05】%×信托成立日(含)
至信托成立日起满2年之对应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0

若保管费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保管费的,由资金补偿方补
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信托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如信托提前终止
或部分提前终止,已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2、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按日计提信托管理费。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
【0.34】%÷360

信托管理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
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


若信托管理费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管理费的,由资金
补偿方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但是,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中,不到半年(182天)按半年(182天)计算,
满半年(182天)不到一年(365天)按一年(365天)计算,超过一年(365
天)按实际存续天数算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无特别说明,对于受托人而言,本合同所设信托管理费均为含税价格.

3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按日计提投资顾问费。该费用由投资顾问合同约定,
投资顾问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
【0.08】%÷360

投资顾问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
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的10个工作日
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


但是,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中,不到半年(182天)按半年(182天)计算,
满半年(182天)不到一年(365天)按一年(365天)计算,超过一年(365
天)按实际存续天数算


若投资顾问费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投资顾问费的,由资金
补偿方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指定的银行账户。


4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方提供咨询服务,按日计提咨询服务费。该费用由咨询服务协议约
定,咨询服务协议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每日应计提的咨询服务费=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
【0.7】%÷360

咨询服务费的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或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
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信托计划正常存续期间,每个核算日的10个工作日
内分配截止本核算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咨询服务费。


但是,在提前终止的情况中,不到半年(182天)按半年(182天)计算,
满半年(182天)不到一年(365天)按一年(365天)计算,超过一年(365
天)按实际存续天数算。


若咨询服务费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咨询服务费的,由资金
补偿方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支付方式: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
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咨询服务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其他信托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信托费用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该等费用发生时
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据实支付。若上述费用支付
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资金补偿方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
进行支付.

(三)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
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若上
述费用支付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资金补偿方补足,并按照
受托人的通知进行支付。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入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
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投资顾问费、转账手续费等)应当由信
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九、信托财产的估值

信托财产的日常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


(一)估值日期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对信托财产进行实时估值。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在信托财产净值中逐日计提扣除。


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估值基准日
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净值相对于上一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净
值的净值增长率。如因系统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净值增长率,
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通知保管人,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于该等故障排除后及时披露估值结果。


(二)特别提示

鉴于受托人系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扣除当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
和信托税费、负债以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后估算当日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


净值,受托人因交易需要于盘中实时估算信托单位净值时并未扣除当日应由信托
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以及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因此受托人盘中实
时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与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存在不一致。


(三)估值原则

交易性金融财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财产按其公允价值估值。


保管费、受托人收取的信托管理费以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依据按日计提。

其他信托费用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四) 估值方法

信托财产估值方法参见本合同附件一。


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的权利外,委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做出相应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交付认购资金,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法律纠纷;

2、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
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4、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
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进一步享有如下权利:


1、信托计划成立后,以受托人名义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并享有包括根据信
托文件处置账户内货币资金与证券资产、资金划拨、销户等一切账户名义所有权
人的权利;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足额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4、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
理相关的信托事务;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支付信托费用并收取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时,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或者违背本合同约
定的管理职责;

2、应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信托事
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

3、应当将不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分别记账管理;

4、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不得少
于15年;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本合同项下受益人除根据法律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受益人
还享有下列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的,受益人有权提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
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3、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受托人应在不损害
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
推诿;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的同意、
批准、授权或许可;

2、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及依本合同约定获得
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
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一般受益人权利的特别约定

1、本信托计划项下一般受益人,有权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权利。


2、本信托计划满12个月后,如本信托计划财产已全部变现,且足够分配信
托费用、优先委托人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不对本信
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数额及支付做出任何承诺及保证。


(一)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和信
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


(二) 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







在本信托计划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受益人享有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的权
利,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税
费水平,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信托利益与预期应分配
的信托利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初始投资的优先信
托资金不受损失。


1、优先受益人的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为【6.3】%。


2、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优先委托人信托收益按日计提。优先委托人应
分配信托利益在核算日进行核算,支付日为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


优先委托人每日应计提的优先级收益=成立日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
份×【6.3】%÷360;

如核算日为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则在分配完信托费用、税费后,优
先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为信托计划成立日或上一核算日(含)截止本核
算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收益

如核算日为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则在分配完
信托费用、税费后,向优先受益人支付的优先级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
×1元/份+截止本核算日(不含)的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级信托收益。


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
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优先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在优先级收益核算日信托计划财产中以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
以分配以上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则资金补偿方需在收到受托人通知后T+1
个工作日内(以追加资金到达信托专用银行账户时间为准)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差
额补足资金,使得信托计划中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能足额分配优先受益人的
信托收益,否则受托人有权在T+2日开盘后(如标的股票已解除限售期)或在解
除限售后第一个交易日开盘后(如处于标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出售信托财产持有
的所有证券资产,并在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10个工作日足额支付优先级收益。


(三)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


1、一般受益人不设最高目标收益

2、信托计划到期日(包括正常到期日和提前终止日),分配完信托费用、税
费以及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资金补偿方的信用增强资金和差额补足资金(如
有)后若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分配给一般受益人。


3、一般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在信托计划终止前(包括提前终止)不进行分
配。


(四)暂停分配

若信托受益权的归属存在法律纠纷的,受托人有权暂停向该受益人支付信托
利益直至相关争议得到解决(以取得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
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终局的裁决、决定为标志)。


(六)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益人应在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保持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有效。受益人
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为
自然人的,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受益人为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
件和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如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的,还须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或指定的代理机构办
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受益人须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
两份,并提交受益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及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自然人受益人须在前述文件中亲笔签字并加按手
印,机构受益人须在前述文件中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
字,若授权他人签字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如果信托财产最后分配完毕之前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发生变更,但未按
本款规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受托人不对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

(6)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变现
完全部信托财产的;

(7)由于法律法规、市场制度变动将对信托计划运行产生重大影响,使得
信托计划无法持续稳健运行,受托人有权终止信托计划;

(8)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9)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0)信托计划存续期满3个月后,经一般受益人申请,受托人和优先受益
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11)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
分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因受托人过错等原因终
止的应向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12)信托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信托计划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保管人提供
必要的协助。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托文
件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此承诺并确认,本信托计
划的清算报告无须审计。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因持有停牌证券无法全部变现的处理方法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如果因信托计划投资的证
券产品停牌而导致信托财产无法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全部变现的,则受托人应于
信托计划终止后先对信托财产的现金部分进行清算(“第一次清算”)并按照本合
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停牌证券由受托人统一管理,并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卖出,当日未能全部
卖出的,则延续至下一个交易日,直至全部卖出为止。


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完毕后,受托人再次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停牌证
券变现所得财产进行清算(“第二次清算”)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
配。


自信托计划终止时至第二次清算结束的期间内,优先受益权继续按本合同约
定的最高目标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但应扣除“第一次清算”时信托计划已经向
优先受益人分配的本金及收益。


自信托计划终止时至第二次清算结束的期间内,相关费用(保管费、信托管
理费、应付投资顾问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计提,并在第二次清算时向各
方分配,但应扣除“第一次清算”时信托计划已分配的相关费用。


(四)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1、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


2、银行的保管费

3、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4、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费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税费(受托人依法律、法规
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就信托增值税应税行为而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
加(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若上述费用支付时,
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的,由资金补偿方补足,并按照受托人的通知
进行支付。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开户费、专项差旅费、中介费、公司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专户管
理费、银行划款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交易佣金、交易印花税、财产转移书
据印花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信息披露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发生的清
算费用、评估费、审计费(如有);因受托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而增加
的监管费等业务规费;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5、受托人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
师费、诉讼费等;

6、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支付的费用;

7、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8、资金补偿方已追加但尚未取回的剩余信用增强资金和差额补足资金;

9、一般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五)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全部信托费用和税费及负债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
全体受益人所有。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信
托财产进行分配。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通过合适的途径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以
及有关投资情况,并不得收取信息披露费用。但是,应委托人的特殊要求而以其
他途径进行信息披露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一)定期披露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
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受托人每季度制作该季度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
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具体分析。


(二)临时披露

本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
应对措施:(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
重恶化;(3)发生因法律法规、监管制度重大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
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将于获知情况后的两个工
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受益人大会召开。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3、更换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投资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受托人或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
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

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的
规定进行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

本信托计划在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
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
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
信托计划的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
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
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
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
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
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
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
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
风险造成相应信托财产的损失。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
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
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交
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
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
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
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
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业务。虽投资顾问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无法继续从事投
资顾问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顾问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不能遵守
交易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一般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和优先委托人同意前不得提前
赎回其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
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顾问投资策略、投
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任
何承诺或任何保底暗示。



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盘中实时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
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止损操作时,如果当日证券市场单边下
行,则止损变现操作所得金额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计划终止
后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小于全部优先信托资金金额
的,优先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4)标的股票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标的股票如在限售期触及止损线时,若资金补偿方未补足资金,需待
解禁后方可对本信托标的股票按市场行情进行处置,鉴于未设置其他违约条款,
加之本信托标的股票预计限售期为1年,前述情况下可能导致本信托标的股票解
禁后股票市值不足覆盖优先级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本信托标的股票日均换手率不高,可能导致集中买入和平仓时的股价波动风
险及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


6、一般受益人风险的特别揭示

(1)强制止损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自通知时点开始,除非一般受益人按
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否则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
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
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财
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可能小于一
般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一般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2)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后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
托资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并以变现所得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变现收入可能低于其购入成本,从而导致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


8、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
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 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
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对因证券经纪商
上述行为造成对信托财产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的自身过错等原
因造成的关闭、限制或断开,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本信托适用的税收
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
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5)本信托资金补偿方郭留希提供触及预警止损情形下的信用增强资金和
提供优先级本金收益以及各项信托费用的差额补足,资金补偿方已将大部分上市
公司股票质押,资金补偿能力一般,导致资金补足落空的风险。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
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
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
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多人具有海外教
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
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建议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
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
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对于市场系统性
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
失;对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
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
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
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
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

(1)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
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
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主要依靠止损制度来实现,对相
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
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
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


(2)市场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要求投资顾问和受托人相关人员密切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和资金市场
状况,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比重,严格控制市场风险,并
限制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监督投资顾问严格按本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限制进行投资运作;并通过优先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的受益权结构化设计,实现
市场风险首先由一般受益人承担,努力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通过双重缓冲机制
控制此类风险。当T日收盘时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
受托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提示投资风险,资
金补偿方应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信托资金或追加股票质押。当T日收
盘时受托人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的相
关约定采取止损措施。


4、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专职的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象的风险变
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监控。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
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
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二)除本合同已另有规定,如下事项应提交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延长信托期限;

2、更换受托人;

3、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提高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标准;

4、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三)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五)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
讯等方式召开。


(六)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
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报告。


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

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的;

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
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受托人职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受托人职责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本合同所规定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已经全部
结清;

2、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的全部费用;

3、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的义务与职责。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
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四)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果有关法
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
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
人人选的,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2、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十九、违约责任

1、 一般原则: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
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
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委托人违约:

(1)违约事件:

委托人发生如下情形(“违约事件”)的,视为委托人违约:

① 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做的任何陈述、保证虚假、不真实或存在任何遗
漏;
②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



(2)违约责任

委托人发生本款第(1)项规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事件的,受托人有权
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① 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② 要求委托人赔偿受托人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若委托人违约导致
本合同项下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











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还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信托财产和
其他受益人的实际损失;
③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受托人违约

受托人未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收益或本金的,则受托人应以逾期
未分配金额为基础,从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日【0.05】%计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
日止。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义务的,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
部实际损失。


4、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
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信托计划项下持有之证
券的名义持有人,因遵守《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监管机关的监管要求而使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且不论因何种原
因造成受托人应遵守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4) 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二十、保密义务

本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
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


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
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
级职员和董事但披露方应向其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告知本条款项下之保密义务
并要求其予以遵守),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
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
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
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
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
露或者发表声明。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优先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争议
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十二、通知

(一)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
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
为送达被通知方:

(a)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b)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
一个工作日;

(c)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
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d)由电子邮件发送的,以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10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
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
损失负责。


受托人选择以在其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在公
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二十三、其他条款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规定内容冲突,优先适用
本合同。


(二)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
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三)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法解散、被
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
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五)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
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
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六)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我爱范文,委托
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
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七)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应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十四、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相关协议文件约定,本合同各方同意
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1%作为用于认购保障基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
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属于本合同项下投资组合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各方同意,前述专项资金由受托人依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安排的
专门账户进行转付和管理,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的托管/保管账户管理。


(三)本信托终止并清算时,专项资金认购形成的保障基金份额纳入信托财
产进行清算和返还,除非受托人从保障基金管理人处获得统一适用于信托行业的
通知另行要求,受托人应按信保基金收益率及信托单位实际存续的期间计算专项
资金的收益。


(四)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并同意,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为:保障基金按信保
基金收益率0.72%/年在信托到期后一次性计提收入;受托人有权自行根据中国
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实际运作情况,调整保障基金估值方法。


(五)委托人/受益人已知悉并认可《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
定,该部分投资收益较低,对产品整体收益以及委托人实际信托利益会造成一定
影响。




二十五、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则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本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捌份,委
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签署页)

委托

人信



委托人全称



委托人证件及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证件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资金
补偿


郭留希





申请

内容

□认购资金

大写:人民币

小写:¥

信托受益权类别

□优先受益权

□一般受益权




委托
人和
受托
人签
章处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受托人(名称及盖章):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合同
签署






如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或同业
理财、企业理财。





附件一

信托财产净值估算方法

本信托持有证券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无公允
市场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注:停牌股票应采用以下估值方法:

停牌股票采用停牌期间行业指数(指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参考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
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具体估值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
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


第二步:根据第一步所得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参考价值。


第三步:原则上停牌股票价格估值不得超过该股票停牌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格。停牌股票最终估值价格为:min{使用上述方法估算的该股票当日参考价值,
该股票停牌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当日没有收盘价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准;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限售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

①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未公布净
值的按最近公布日净值计算;

②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
际收到时计入净产,并体现在净值中;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产品收益率应计收益计算。


6.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现金以T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总额,银行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利息于结息日实收利息确认。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
托财产公允价值的,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一、签订目的

1、本《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
下简称《认购风险申明书》)是《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兴业信托-
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所指的委托人、受托人、受
益人相一致。


3、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为了更好地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揭示受托人在运
作信托资金中遇到的风险,更好地明确风险发生时各方的责任而制定的。


二、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1、委托人系依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
者。委托人具备全部必须的权利和授权,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合
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且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


2、委托人已从受托人的公司网站(【】)上全面了解了本信
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委托人本人已认真
阅读并理解全部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认购风险
申明书》),已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并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3、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
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益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
《认购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三、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1、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2、受托人有资格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有关文件,有权履行信托合
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3、受托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对委托人基于信托合同所
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四、风险的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
信托计划的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
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
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财
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
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
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
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
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
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
风险造成相应信托财产的损失。


2、保管人操作风险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管人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方可经营
证券投资信托计划保管业务。虽保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能会
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人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交
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经营证券业务。证券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如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
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不
能遵守交易文件约定对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则可能对本信托计划产生
不利影响。


4、投资顾问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顾问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
件方可从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业务。虽投资顾问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符合并维持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无法继续从事投
资顾问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顾问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不能遵守
交易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不得提前赎回其信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只能通
过转让的方式变现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一般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顾问投资策略、投
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本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收益或做出任
何承诺或任何保底暗示。


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盘中实时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
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止损操作时,如果当日证券市场单边下
行,则止损变现操作所得金额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3)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一般受益人劣后于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但是如果信托计划终止
后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小于全部优先信托资金金额
的,优先受益人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4)标的股票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标的股票如在限售期触及止损线时,若资金补偿方未补足资金,需待
解禁后方可对本信托标的股票按市场行情进行处置,鉴于未设置其他违约条款,
加之本信托标的股票预计限售期为1年,前述情况下可能导致本信托标的股票解
禁后股票市值不足覆盖优先级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本信托标的股票日均换手率不高,可能导致集中买入和平仓时的股价波动风
险及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




6、一般受益人风险的特别揭示

(1)强制止损情形下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当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自通知时点开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
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
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则信托计
划终止,信托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和分配完优先受
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可能小于一般受益人支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一般受益人遭
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2)一般受益人本金损失的风险

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后和分配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后的余额为零,或小于一般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
托资金的,一般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7、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本信托计划财产,并以变现所得向受
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财产变现收入可能低于其购入成本,从而导致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


8、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影响
到信托收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
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 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关闭、限制、或断开本信托计划第三方系统部分
或全部接入权限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且受托人对因证券经纪商
上述行为造成对信托财产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受托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关闭、限制、或断开,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税收政策变化特别风险提示: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本信托适用的税收
政策可能会由于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可
能影响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金额,进而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五、本《认购风险申明书》生效

1、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自委托人和受托
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
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则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贰份;其余用于
办理相关手续。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认购风险申明书

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
文件,自愿加入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信托财产可能发生的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

(自然人签名/法人名称及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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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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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租赁合同的特点就是,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房合同模板免费打印(通用8篇),
2022-09-03
购销:也称为“经销”,即由商家正式下订单采购,货款到帐期时,由商家支付给供应商。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要求供应商补一些损耗,或做一些退换货的安排,以降低风险。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生活日用品购销合同模板十篇,
2022-09-03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定
2022-08-25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抖音代运营合同模板
2022-07-25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个人
2022-07-15
合同是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销售佣金合同模板集合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07-08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
2022-05-19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农业劳务用工合同模板示范合同(通用5篇),仅供参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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