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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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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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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指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素材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合同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某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公司”)的合同管理流程,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公司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种类型的合同、协议,及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担保、授权、招标、声明、承诺、证明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全体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法务部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务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二)依据本办法审查合同;

  (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接受各部门有关合同的法律咨询;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指导合同档案保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合同具体操作,是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指定一人为合同承办人。合同承办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与选择;

  (二)根据本办法选用合同文本或自行起草合同文本;

  (三)落实合同商务条款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协调处理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纠纷等相关事宜;

  (五)负责合同原件的保管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的财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的付款、收款事项是否符合公司资金计划;

  (三)对合同的涉税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措施。

  第三章 合同起草

  第八条 合同内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必要时可请法务部门予以协助。重大或复杂合同,可由法务部门起草。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选用合同文本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选择,顺序在先的合同文本优先适用。

  (一)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二)公司已签署过的并经法务部核准的合同文本;

  (三)政府或行业协会推广使用并经法务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

  第十条 为保障公司利益,在合同谈判中能占据优势,除垄断部门或特殊行业的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外,原则上应选择我方提供的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先行对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查和审查:

  (一)合同主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内容与合同内容能相一致;

  (二)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代办、代签合同的,应由代理人取得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履约信用;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如并购、资产重组等,承办部门可请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就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涉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对于涉外合同,原则上应用中文表述,且应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受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合同相对方如有要求,可附外文版,但应约定以中文版为准。如合同内容是在国外履行的,经公司特别批准,可用外文版,但仍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后的合同至少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否则法务部门或财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承办部门重新起草。

  (一)合同相对方具有签约资格;

  (二)文字应不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语法错误等现象;

  (三)合同商务内容已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合同审核

  第十五条 起草后的合同首先应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然后同时发送/送交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审核;如合同涉及资金收付的,应先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合同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的沟通、洽谈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欲在预期时间得到审核结果,应自行提前安排送审。如合同事项紧急,应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亲自发起,各部门应配合提前完成审核。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财税法规和公司财务规定;

  (二)合同支付条款是否符合公司资金安排。

  第十九条 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下列合同内容:

  (一)合同主体、内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严密、准确;

  (三)合同风险是否能规避或降低;

  (四)合同违约条款能否满足公司要求;

  (五)相关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二十条 经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尽量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如需要审核部门进行条款释义、合同谈判等工作的,可要求审核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核对最终签署的合同文本与经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承办部门或合同履行责任人发现合同相对方有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违约可能情形的,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中,如公司实际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及法务部门报告,由法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报公司决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与合同相对方对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署后,对合同的任何变更或解除,承办人须向原审批部门报批。在经合同变更或解除审批程序前,任何人不得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应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前应当送法务部门审查。协商、调解未成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纠纷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法务部门做好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收集工作。如法务部门认为需要借助外部律师协助处理争议,经公司批准执行。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将已签订的合同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以备查询。法务部门留存已签署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协助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法务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编号、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对方、承办人、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编号规则,由法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拟定。

  第三十二条 凡接触和持有合同文件的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任何合同信息。公司员工未经合同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他人借阅、复印、扫描合同文件。

  第八章奖励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起草、报批和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存在重大缺陷或无效的合同的;

  (三)承办人、审核人员因疏忽未审出合同重大缺陷的;

  (四)丢失合同文本、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的;

  (五)发生纠纷或出现不利于我方利益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六)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取贿赂的;

  (七)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合同是指xx有限责任公司为合同或协议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劳动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立项、谈判、草拟、签订、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纠纷解决等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负责,统一审批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包括大宗低值易耗品),除钱物当时兑现和零星采购外,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以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xx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名义进行,加盖公司或子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所属各科(室)、基层各单位未经总经理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基层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

  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年检、资金信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履行能力和签约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对方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履行能力证明以及有关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证件。对方经办人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公司xx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

  (二)参与各类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活动。

  (三)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四)掌握合同签约、履行动态,分析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高管提供决策咨询。

  (五)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善后工作。

  (六)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对合同专用章实行专人保管、用章登记,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用章。

  (七)做好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合同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及相关证照等资质的审查。

  (二)负责合同申请报批。

  (三)负责合同初步洽谈;参与合同审查、签订;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动态监督和验收;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四)负责本部门在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在进帐和付款时,必须凭合同书、验收单和发票为据。否则,不准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保证其合法有效,做到条款完备、责任明确、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指定专人持合同草本和有关资料、附件,送合同主管部门,并说明有关合同签订的情况;

  (二)审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或认可意见;

  (三)反馈。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后,将送来的有关资料发还经办部门。根据合同的繁简程序,反馈期限一般为三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四)备案。上述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正本和合同(协议)审批表,由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审查分工。合同条款中的业务条款(技术条款)包括:标的、规格、型号、性能、价格、期限等,由经办部门负责审查;通用条款(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效力、中止、解除、附条件与期限、违约责任、争议选择条款以及条款的严密性与逻辑性等,由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方式。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及全过程审查两种方式。对书面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要严把合法性关及完整性关;对全过程审查的合同,合同主管部门还应对合同签订对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时应核对资质原件,由核对人在复印件中写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出具资质部门的证明。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单位必须会同合同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信用情况。重大合同,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考察。

  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对国家实行资格准入的行业,要审查是否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到对方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其经营情况、履行能力,到工商、税务、质检等行政机关了解其信用情况。

  经办单位和合同主管部门对资格、信用审查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审批单制度,按程序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合同主管部门依次审核,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拟写后,由经办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合同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后由经办部门报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合同主管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合同主管部门对依法生效的合同进行登记归档,分发给经办单位和对方当事人。

  第十九条赴外地签订合同,应持总经理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不得持公司介绍信或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但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须签订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的,由分管领导牵头,经办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对方商订,并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订合同:

  (一)对方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的;

  (二)对方不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缺乏履约能力的;

  (三)对方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的;

  (四)对方信誉不好或在公司有过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六)以贿赂或胁迫、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

  (七)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

  (八)其他违反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严禁先施工(修理)后补签合同,若确因正当理由,并经总经理同意除外,但应以书面形式报合同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不予补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按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xx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招标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七日内,由经办单位牵头组织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中,经办单位应加强监督,若发现合同有转包、分包、挂靠经营的,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组织处理,不得隐瞒或谎报。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经办单位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做好合同验收、交接等履行情况的记录。在交接、验收合同标的物时,必须书面签字验收。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标的物时,如发现履行内容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相符时,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一式两份)形式通知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对方,同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不得动用,以保留证据。

  经办单位和验收人员在验收后对标的物质量合格与否必须以签字形式确认。经办人和验收人是标的物质量好坏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来往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是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依据,经办单位和经办单位承办人应当妥善保管。

  有关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经办单位在发送前,应经合同主管部门审查,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对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应定期确认债权债务;在相对方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相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任何信函或传真都将成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合同经办单位应按原合同审查程序报相应审查部门审查后答复。

  第二十九条因我方原因确实无法按原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时,经办部门应在征得总经理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条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我方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由经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以书面形式回复,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我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索赔。

  第三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经办部门应当按原合同签订程序审查,将须变更或解除事项报请相应部门审查或备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应及时收集证据,书面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任何人不得在处理合同纠纷中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一旦发生纠纷,经办部门应自纠纷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合同审查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合同主管部门申报纠纷情况,由合同主管部门论证纠纷解决方案。

  第六章合同的统计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经办部门每月底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月度合同签订、履行数据以书面形式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对管理的合同应建立台账,及时归档保存。第三十六条下列材料应与合同一并归档:

  (一)有关合同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意向书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二)合同谈判纪要、有关合同往来的信函、电报、图表、电传、电话记录及各种单据等;

  (三)合同草本、正本及合同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书等;

  (四)我方及对方经办人员签约身份证明存根、委托代理书、所在单位的有关证照的复印件等;

  (五)合同补充协议书、变更协议书及合同解除协议书;

  (六)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

  第七章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合同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合同签约、履行、变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各类合同的正确履行。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总经理书面汇报。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一)依法签订合同,认真审查、履行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为本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经领导小组核实,给予奖励。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经办单位在验收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虚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签订合同或经办部门不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合同的;

  (三)经办单位越权或滥用职权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或经办单位不办理签订、变更合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的;

  (四)违反本办法,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财务人员擅自办理财务手续的;

  (五)发生纠纷后,经办单位未及时向公司领导和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导致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限的;

  (六)经办人与相对人合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

  (七)对外擅自提供担保的;

  (八)违反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擅自指定签约方,强令签约,付款的;

  (九)其他违反公司或者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对不按本办法操作,致使遭受经济损失,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合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签订程序和工作要求,隐瞒合同内容或不经过规定程序评审就擅自签署合同,对责任人处以2019元罚款,造成公司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直至开除。本条由公司领导、检查组组长行使处罚权。

  第三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维护企业形象。如发生争议,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做到不卑不亢、坚持原则、有理有节。确实得不到解决,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对隐瞒不报或处理事情过程中有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处罚。

  二、工程施工合同

  ㈠施工合同签订

  第四条工程承包合同洽谈由公司经营部、公司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签署每一份合同必须经过董事长授权。

  第五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起草文本,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合同文本必须经法律服务部确认,且要将有关人员的签字备忘录交检查组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每缺一次,罚经营部50元。

  第六条加评审人员根据合同评审程序表中所列要求进行评审。

  合同评审程序表

  第七条合同签署前,各种手续必须齐备。

  第八条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由董事长履行合同签约权,或由董事长书面授权常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

  ㈢施工合同交底

  第九条经营科长组织分公司技术质检科长、安全设备科长、材料科长、项目经理、技术负责、预算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内容包括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有关工期、质量、工程价款的确定及支付、决算、违约责任等。缺一次合同交底记录罚经营科长500元,造成失误的罚款2019元以上。

  ㈢合同履行

  第十条合同履行中要核对原标书、图纸与施工实际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其增加范围必须迅速找甲方工程代表签证,增补预算。对因不及时办理签证而造成损失的,全额由项目技术员和预算员赔偿。

  第十一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工作联系单、变更通知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部门或个人收到对方的此类文件时,应当及时会同有关人员制定对策、采取相应措施。若收件人怠慢而造成延误的,每次由项目经理(检查组)罚款200元;由于解决不力而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且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不积极催促解决的,每次分别罚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和项目经理不低于500元。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企业信誉。如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十四条当我方收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罚款)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提出反诉,力求与对方协商解决。有关人员收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不得扣押或故意隐瞒,不得自作主张不经集体讨论进行私下处理,否则每次罚款500元以上;若非我方过错,却因处理不力而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的50%由责任人员赔偿。

  第十五条对合同条款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理解上的争议,子、分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及时分析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上报法律服务部,并及时与对方进行洽谈,力争达成补充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解决,否则每拖延十天,罚责任人员500元,由检查组行使处罚权。

  第十六条若工程属于分包,应向总承包商索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审查该建设工程是否已办妥有关法定手续。亦可在合同条款中载明“非我方原因,因手续不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预算员中必须有一人全过程参与。

  第十八条合同洽谈前,分包队伍必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合同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经核对无误,合法有效的,作为合同相关档案保存。如因分包队伍不符合条件使我方遭受损失的,由经办人全额承担,并处以2019元以上罚款。

  第十九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分公司经营科负责起草文本,合同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企业形象等作详细规定,合同中还须载明“分包方必须服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质量员和安全员的管理。不服从项目管理的,项目部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分包合同按照下列分类由不同职级的人员行使签约权:

  1、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公司经理签约;

  2、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子公司总经理签约。

  第二十一条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十天内,由经营科副科长将分包工程合同上报一份给票据审计部。逾期不上报的,每天罚经营科副科长50元;分包工程已完工仍未上报的,罚经营科副科长2019元,由票据审计组负责人行使处罚权。

  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待审计完毕后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四、购销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对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实行招投标制,不允许长期到一家采购,如发

  现质次价高,按集团公司“票据审批管理制度”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购销合同文本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法律服务部制定的统一文本。若使用自制文本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购销合同实行会签制,由分公司正副经理、经营科长、材料科长、财务负责人分别签字,缺一人签字即视为无效合同,财务可以拒付。如签字手续不全而付款,罚现金会计1000元。

  第二十六条我方为买受人时,向对方支付订金或预付款须经土建子公司总经理书面批示。且在一般情况下,不应约定先付款后交货或货到立即付清全部款项。预付款控制在70%以内,货到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款项,且必须扣留10%的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时间以工程施工总合同为准。

  五、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七条大型设备租赁必须实行招投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或设备负责人对供应方或出租方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①规模实力;②诚信;③供应能力;④价格,从中挑选不少于3家进人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编制并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邀请函格式必须统一,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接受出租方或供应方的投标书或报价单。

  第二十九条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设备科长)、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公开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条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前,机具管理服务中心设备科长、分公司生产经理、分公司安全设备科长应对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审查有关手续是否是齐全,设备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严禁租用即将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设备。因未严格把关而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且须根据责任大小赔偿不低于20%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签订建筑周转材料的承租合同前,有关人员应当对出租商的企业规模、材料质量进行准确评估,合同签订时合理确定数量,防止出现因合同量过大而对方规模过小,致使租赁材料周转困难或出现断供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文本必须使用法律服务部统一文本。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必须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及地方规定的特殊证件(如进京许可证等)。

  第三十三条租赁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租赁期限。我方为承租方时,出租方必须为具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租赁合同中应当对租赁物进出场时的质量状态的检验进行约定。若租赁物质量与合同不符造成我方损失,损失由收料人全额赔偿,且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第三十五条租赁合同必须对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第三十六条对外租赁前必须首先查实内部设备或料具是否多余,如发现内部设备或料具有闲置却从外部租赁,罚责任人2019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对外租赁时,一次性租赁100吨以上钢管、3万只以上扣件或大型设备必须由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其它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签字同意。

  第三十八条所有租赁合同均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签订,如果擅自签订,罚签订人1000元。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必须经过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运输合同

  第三十九条运输合同必须与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专业单位直接签订。严禁与中介机构或私人订立大宗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50%由经办人个人赔偿。

  第四十条我方为托运人时,运输合同应当约定承运人不得享有留置权。

  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合同的洽谈、签订人员必须维护集体利益,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

  贿赂、假公济私,严禁与他人串通订立对本企业不利的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合同。否则公司将没收责任人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任何职员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订立合同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机会做坑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的人员.按照合同标的值进行奖励,合同标的值在10万元以内,奖励40%;标的值在10—100万,奖励40%一15%;标的值超过100万,一次性奖励10%且不低于15万元,并对检举人员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处理合同纠纷中为维护本企业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挽回损失额10%以上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查组将对责任人处以113000元以上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不依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职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第四十五条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办。

  1、在签订、履行、处理有关争议纠纷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串通勾结、营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2、利用合同招投标操纵招投标,涉案数额巨大的;

  3、其它严重破坏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严重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一方均不能擅自变更、解除。为维护本企业利益,确需我方主动提出变更、解除合同而无法定事由的,应当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领导层批准后,再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系理由正当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上报法律服务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合同进行变更、解除或撤销。

  第四十八条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的,分公司经理、经营科长必须将这一情况上报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土建子公司总经理,由领导层决定是否同意其要求。

  第四十九条合同履行中出现中止(包括工程停缓建)的,必须及时与对方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资料,向对方提出索赔。重大工程对方不愿赔偿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若中止后的合同继续履行的,必须与对方办理复工手续并办理补充协议。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损失的,对项目经理、经营科长分别罚款5000元以上。第五十条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由合同原经办人或公司领导层指定的人员办理。第五十一条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当向法律服务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评述报告。法律服务部审查并备份后,将所有资料交集团公司办公室资料员保管。第五十二条做好合同存档工作。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由分公司经营科保管,材料(工矿产品)采购合同由分公司材料科保管,设备料具租赁和采购合同由机具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保管,土地、房产交易合同、委托销售合同等由子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需分别复印一份交分公司(子公司)财务科、集团公司工程审计部、票据审计部。

  第五十三条各子、分公司办公室均须设资料室,由文印员负责管理,办公室主任负领导责任,资料室保存各类资料复印件,原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保管。所有合同均必须存档,档案统一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五十四条合同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签证、变更通知、工作联系单,收发文记录等都是企业活动的最原始资料,各有关单位都必须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损坏、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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