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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包括了那几个方面?

建设工程合同 |

时间: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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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合同价款调整主要包括了那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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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变化、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示范文本》“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示范文本》“商定或确定”条款的约定处理。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二、项目特征不符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范文,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1)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

  S=Q1×P1.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概念: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3.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相关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价格指数调整法:价格调整公式;暂时确定调整差额;权重的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2.造价信息调整法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方式

  造价信息价格调整法调整合同价款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照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由承包人招标确定

  (1)承包人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2.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人制定暂估价项目合同,报发包人审批。

  2.由承包人招标确定。

  3.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事项。

  三、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概念: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调整方法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赶工费用主要包括:

  (1)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增加;

  (3)机械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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