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申471号
袁兴昆、周玉兰、东莞市兴康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天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袁兴铎: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袁兴昆、周玉兰、东莞市兴康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天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袁兴铎、及一审第三人东莞市兴文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爱范文,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申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驳回广东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