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19513号之二
潘永记:
上诉人钟焯鸿、温晓丹与被上诉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双儿、张豪、潘永记、罗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我爱范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95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焯鸿、温晓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4元,减半收取6887元,由上诉人钟焯鸿、温晓丹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