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与新房的签订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规范性较弱,很容易出现不平等条约,以及中介的故意诱骗,那么二手房签订合同时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买房者面对这些条款应该如何去做?
(一)签约不成功仍然可以收取中介费
“因可归责于买卖方的原因导致房屋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范文,卖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中介公司无论是否促成最终签订合同,均可取得相应中介费,这显然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买卖双方的责任加重了,所以是无效的。
法律相关规定:因为居间合同要求中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费用。中间人未促成房租合同签订,不得要求支付费用,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花费。
(二)剥夺买房者选择中介的权利
“委托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买家及与买家相关的其他人士不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介绍的房屋业主达成私下交易,否则我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支付这次交易双方总佣金之和的赔偿金”。
解读:这一霸王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卖房者只要和中介签订合同,就不能选择其他方式或者选择其他中介进行交易。
法律相关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三)中介公司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委托人选择权
“卖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在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买方交易,应支付委托价格总额的1%的违约金”
解读:卖方与买方成交,不是以前中介公司提供的条件、信息和机会,而是通过其他的中介公司活动完成的,买卖双方不能选择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要支付违约金。
(四)中介没收定金权利
“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卖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买方未能如期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不予退还,由卖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
解读: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卖方、买方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这是中介利用其地位,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没收定金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规定,中介方居间不成,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只能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人工费、电话费。
(五)其他常见霸王条款
1、卖方必须同意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将房屋钥匙交由其保管、并授权其代为收取买方客户购房定金。而这三项对卖方而言,都是高风险的委托。
2、中介找到买受方之后,卖方必须在其通知的时间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复杂而冗长,不是该《限时出售定金收付书》上简单描述的房屋总价及首期款、贷款金额这三项约定就能囊括的。一旦卖方因其他条款不能与买受方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约,就会存在违约风险。
3、卖方需承担“史无前例”的超高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