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我爱范文,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5、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3562602;0773-2811803 投诉电话:0773-2678092。
十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二、办理地点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非涉税)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