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结算纠纷律师——孙远强律师在处理诸多的案件中,对于公司法、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的法律事务有着很深的造诣,是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熟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作,对公司内部治理、劳资关系、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往来具有法律上的专业特长,为顾问单位对内治理和业务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他的职业理念是:法律是悬在司法者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会用的人可以用它来铲奸除恶维护正义,不会用的人不仅有可能伤害别人,还有可能伤害自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永恒不变的宗旨,立志做一名对得起自己、对得起老百姓的良心律师。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对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我爱范文,将影响到建设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方的材料款结算、承包方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因此,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结算过程,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稳定社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很大的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建设工程结算纠纷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主要表现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归集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工程量方面。工程量一般指的是由于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加。理论上应该是先由承包方做书面变更签证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再施工。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是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未做三方确认,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争议,主要表现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竣工决算时间的争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发包方就以“决算不成熟”为由拒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