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小商品批发生意的。不久前,我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马某。马某想向我采购一批小商品。为了留住马某这个客户,我和马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他以低于平时售价一成的价格向我购买一批小商品。事后,我越想越后悔,觉得价格定得太低了、不公平。请问,我能不能以买卖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读者小霍
小霍:
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我爱范文,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不公平的合同只有符合上述显失公平的条件才可以申请撤销,是否能够撤销,需要审查相关证据后才能作出裁判。
你是从事小商品批发生意的,对该行业售价、销售习惯等有充分的了解,你是基于想留住客户的需要才降低小商品的售价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马某并不存在故意利用其优势致使你在违反自由意志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因此,该合同的签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情形,你主张撤销合同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