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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科学教案 |

时间: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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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牵动人心,安危事在人为。在来势汹汹的疫情面前,我们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更是一个责任共同体。只要我们众志成城、万众一心、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就一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能力有大小,关爱无远近。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2月21日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指导落实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本指南。

  一、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一)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各单位要切实掌握员工流动情况,按照当地要求分区分类进行健康管理,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处在隔离期间和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

  (二)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三)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各单位要指派专人对进出单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进行严格管理。使用指纹考勤机的单位应暂时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员工每次进入单位或厂区时,应在入口处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要尽量减少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方可进入。

  (四)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各单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室温因通风有所降低,应提醒工作人员适当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调,应当确保供风安全充足,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调时应当关闭回风通道。

  (五)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洗手、喷淋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六)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工作场所、食堂、电梯、卫生间、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区域及相关物品,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引导员工在使用通道、电梯、楼梯、吸烟区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吸烟时不与他人交谈。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员工集体宿舍原则上每间不超过6人,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

  (八)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适当延长食堂供餐时间,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员工用餐时应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九)做好医务服务。设立医务室的单位要调配必要的药物和防护物资,配合疾控部门规范开展隔离观察与追踪管理。未设立医务室的单位应当就近与医疗机构建立联系,确保员工及时得到救治或医疗服务。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十)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

  三、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十一)强化防控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使员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十二)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员工要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不同人群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口罩选择和使用技术指引》要求,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嗽时要用纸巾、手绢、衣袖等遮挡,倡导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规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四、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十三)明确单位防控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十四)设立隔离观察区域。当员工出现可疑症状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报告当地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安排员工就近就医。

  (十五)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宿舍,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单元以及员工宿舍楼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十六)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已发现病例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对社区工作者防控工作给予保障。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2020年疫情中央的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在疫情防控的当下,支持重点防疫用品生产的企业扩大产能,保障防疫物品需求,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

  财金〔2020〕3号文指出,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防疫、疫苗生产及检测、医药产品等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具体是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这一政策在保障防疫物品需求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1、财政贴息政策针对两类企业

  (一)针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贷款。该政策所指的重点保障企业是指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即中央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再报发改委、工信部审核。

  (二)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在经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也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2、企业需通过申请的方式,由财政部统一审核确定

  被确认为名单内的企业,可以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申请财政贴息。其中属于中央企业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直接向发改委、工信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企业的,需要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最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的贴息申请,统一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经过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拨付贴息资金,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

  政策开展实施后,为了助力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的供给,中央再次发声,对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率可降低至1.6%以下,极大程度满足了疫情防控保障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3、贷款贴息应该保障“好钢用在刀刃上”,不可随意挪作他用

  中央加大财政贴息政策的同时,用于疫情防控保障的贷款不可避免的存在骗取、挪用的现象。实施严格监管政策,切实保证资金精准到位势在必行。措施实施当下,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为了确保专款专用,担负起了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的职责,对于涉嫌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提前收回专项再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严肃问责。财政部通知也明确指出,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冲击不可避免,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着一个不小的考验。然而中国经济从来都是在风雨中成长、在磨砺中壮大的,面对困境我们选择同舟共济,迎难而上。与此同时,国家为了缓解疫情下对个人、企业的不利冲击和影响,财金〔2020〕3号文与银发〔2020〕29号文皆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惠及的主体分为个人和企业

  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如因患有新冠肺炎的,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继续给予其贴息支持。这是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双重保障,而且该贴息政策的支持不受《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规定的限制。简而言之个人、企业的创业担保主体在担保贷款展期内、逾期内均享受该创业担保贴息政策。

  2、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贴息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这一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和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时,金融机构考虑当下疫情,作出适当的倾斜,灵活调整申请贷款时间、方式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力度支持,优先给予贴息支持,确保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政策实施后,各省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该政策,多地已对相关的创办企业、各类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在他们符合借款人的条件下,都可以按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申请贷款。有了这样的政策保障,相信绝大多数个人和中小企业均能在这场战役下充分发挥潜力和韧性,合理应对各种挑战和艰难。

  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在疫情的影响下,全国各省市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受到影响,盈利能力受到重创,为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银发〔2020〕29号文及财金〔2020〕3号文对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扶持服务进行了相关规定。

  1、提供贷款支持

  根据银发〔2020〕29号文第(三)条及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关于提供贷款支持的对象。

  结合政策规定,贷款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企业类型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类型认定标准一般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关于取消反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担保方式。在融资贷款领域,一般指担保机构要求企业向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机构在此前提下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担保。在疫情期间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一方面能够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减少繁琐程序,另一方面可减轻中小企业,尤其是担保物较少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压力,缓解企业资金困境。江苏省、安徽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天津市等地方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取消反担保要求。

  关于降低费率。

  担保费率是指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时需要向企业收取的费用,国家对担保费率没有进行定量规定

  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各担保机构一般以担保金额为基础,按照机构制定的比例收取费用。一般情况下,贷款金额越高,担保费用越高。降低担保费率,可减轻企业贷款负担,提升融资能力。为支持帮助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各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降低担保费率,如北京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综合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降低担保费用

  银发〔2020〕29号文第(三)条及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皆对降低担保费用进行了规定,具体措施为要求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关于责任主体。

  该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即由财政部联合商业银行发起成立的国家级融资担保机构,目标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目的是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按照约定比例向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于降低费用。

  一般情况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纳入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执行优惠再担保费率。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发布通知降低担保费用,对湖北省、其他各省市以及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项目,减半收取担保费用,同时继续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3、履行代偿义务

  财金〔2020〕3号文第三条对担保机构的代偿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措施为针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核销代偿损失。

  关于责任主体。

  该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企业无力还款时,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机构应及时承担担保责任,向金融机构履行代偿义务。

  关于追偿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一般情况下,若保证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未还款的,保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追偿期限为三年。该项措施中所指的“延长追偿期限”并非指诉讼时效,而是指担保机构代企业向银行清偿后,要求企业向担保机构偿还其代为清偿的贷款的期限可予以延长,从而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具体可延长的期限,担保机构可根据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与企业进行协商。

  关于代偿损失核销。

  根据安徽省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代偿损失是指按照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融资担保基金、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核销条件及程序,可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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