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月2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公布关于平安财险信阳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平安财险信阳中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河南保监局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责令改正,停止接受电话销售渠道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时任总经理杨继业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时任副总经理褚大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保监罚〔2018〕2号)
当 事 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信阳中支”)
住 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与新七大道交叉口博林国际广场
负 责 人:安建伟
当 事 人:杨继业
身份证号:44010619XXXXXX0454
职 务:时任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院
当 事 人:褚大沛
身份证号:41142219XXXXXX0031
职 务:时任平安财险信阳中支副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33号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财险信阳中支、褚大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新渠道业务部通过电话销售渠道销售车险时,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任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总经理杨继业、副总经理褚大沛应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公司内部工作签报和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平安财险信阳中支、褚大沛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的业务渠道及管理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并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我爱范文,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合理,决定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褚大沛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财险信阳中支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责令改正,停止接受电话销售渠道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时任总经理杨继业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对平安财险信阳中支时任副总经理褚大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