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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 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3篇

【www.ndcksc.com--社会演讲稿】

公权与私权是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权利范畴,法治社会的建设推进,都是围绕这两个范畴展开。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情况,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发展程度。本文通过分析法治视野下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以及冲突表现,从规范行使公权、适当干预私权和完善立法几方面提出建议,实现公权与私权在社会治理中的协调统一。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权与私权 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权与私权 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1

  对公的时候:以公权为主私权为辅。

  对私的时候:以私权为主公权为辅。

  两“权”相辅相成。以“合法”为根基!

  公权与私权 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2

  现在,为了达到“管理”的目的,很多公司、商场、超市、生活小区,甚至学校越来越广泛地安装了“窃听监视”系统。上海市称要在全市范围内大规模安装监控系统来保障公众利益。面对如此现状,人们不禁要问:“明天,我们真的进入了一个没有隐私的时代吗?”

  笔者认为,其实这是社会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该如何平衡的问题。类似民用事业安装监听监视系统,这体现了社会生活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以公司为例,公司要求员工正常工作,具有正当性。而安装监听监视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可能的确有利于公司的管理。但另外一方面,从法律上讲,无论员工或学生,都具有隐私不被曝光的权利。

  对此类事件,作为律师的笔者认为:第一,不管是公司还是学校或商场,监听监视要让当事人知道。第二,私人的极其隐秘的事情不受监听监视。在如宿舍、厕所、浴室等地方,不能进行监视,否则就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之所以发生争议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在进行博弈,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寻找一个平衡点或在两者中谁优先考虑是问题的关键。所以,问题还不在于进行监控的行为有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是说这种行为的正当理由是否应该优先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职责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而管理中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侵犯隐私权的后果,就应当对有些管理手段进行限制。

  关于公权与私权之间如何平衡,其核心在于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利益边界在哪里,也就是隐私权要保护到何种程度?这在一些法制建设较完备的发达国家中,对于这一边界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并不统一的。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时并未对隐私权有专门规定,这和当时国内还缺乏理论研究有关。

  由于《民法典》尚未出台,在对公民私生活安定方面的隐私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失。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做了相关解释:揭露或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是目前我国立法、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完善的一个问题,我们盼望《民法典》的早日出台。

  从一个法律实践者的角度观察目前的转型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私权利觉醒了,扩大了,而公权力依然维持着很大的干预和控制力。

  法治之下的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权,其终极关怀应当是为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公权与私权在一些领域是有冲突的,有时候私权要得到保证,公权就不能前进,反之亦同,但二者之间到底应该平衡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这是一个核心问题。

  笔者认为私权和公权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公权和私权相辅相成,公权是私权的保障,但是,假如没有私权,公权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国家法律应该像保护国家安全一样保护个人隐私。

  公权与私权 浅谈公权与私权如何平衡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总目标,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权大于法”、信访不信法、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刻认识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注重和把握好公权与私权这两个法治建设的重要轴心,使其共同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和法治中国建设。

  一、法治视野下公权与私权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指出,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公权与私权之间也存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正确认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并将之统一于社会治理实践,是解决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各类矛盾,推动社会向前进步,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

  (一)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1.行使主体与行为属性之不同。公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私权的行使主体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行为属性看来,公权行为主要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军事行为等公务行为,具有职权属性,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权行为一般是民商事行为(如签订买卖合同)和社会政治行为(如行使选举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的个体利益。

  2.强制力之不同。公权和私权对相对人都有强制力,不同的是,前者的强制力是直接的,后者是以前者为中介,借助前者来实现,是间接的。公权的实现是直接将强制力作用于相对人,相对人必须配合甚至是服从;而私权本身不带有强制力,它的实现依靠相对人的自愿配合,权利人自身不能直接强制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

  3.社会功能之不同。公权的社会功能是安排和维护好社会秩序以保障公共利益。与此相对,私权的主要社会功能是保障社会主体的自由。

  4.行使的自由度之不同。公权的自由度较小,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定职责必须为”等基本原则。而私权的自由度较大,权利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和放弃权利,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力胁迫,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二)公权与私权的联系

  1.起源之联系。私权是公权的源泉,公权又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私权。从公权与私权的历史演进来看,人类早期过的是无拘束的个体生活,只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和繁衍,才从个体生活走向了群体生活,接受氏族组织的决议和安排。又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和阶级的分化,人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氏族组织式的共同决议制无法解决利益冲突,无力保障个人利益。此时人们发现只有让渡部分利益,接受一个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强力安排,才能保障人人享有利益,于是产生了公权力以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个通过契约建立的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以全体的力量来维护每个结合者个人的人身和财富,个人服从共同体就是服从他自己,所以为了壮大国家的力量,个人让渡一部分的权利,从而形成公共权力。”

  可见,私权是公权的合法性基础,是公权产生的源泉。通过立法,公权将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明确了私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救济手段等内容,使个体权益的保护于法有据。

  2.目的之联系。行使公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私权,保障私权需依赖公权的行使。尽管公权与私权分别代表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二者在具体形式和内容上并不一致,但在根本目的上,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为确保私权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为了社会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 我国的历史也证明,只有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才能获得人民的广泛认可,带领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公权相较私权处在强势地位,随时可能剥夺私人权利,如果行使公权不以保障私权为根本目的,权力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和价值,变成了蛮横、专制的暴力工具。

  私权的本质是权利,而权利意味着自由,当每个人都在自由行使权利时,就随时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因此,为了确保每个人的权利都尽可能地得到充分地行使,为了确保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必须借助国家权力来对个人的自由作出必要限制,并对违反这种限制的行为进行强力制裁,以保证人人都能享有权利和行使权利。

  3.形态之联系。公权与私权是共生、相互转化的关系。公权产生于私权并以私权为配置和作用对象,离开了私权,公权犹如无本之木,也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同样,私权需要通过公权来确认和保障,离开了公权,私权也就无从实现,二者是互利共生的关系。如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对经济领域实行的是绝对控制,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领域的权力被下放给了私人, 计划经济体制被更有活力、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制度所取代,私权主体开始享有自主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如今,这一领域的改革还在不断深入,包括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不断将扭曲的资源配置权力交还给市场,以政府的减权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市场自发自主决定和自由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社会发展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的转化还将继续深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4.功能之联系。公权与私权相互互补又相互制约。公权的社会功能是维持正常秩序,私权的社会功能是保障个体自由。如果只讲秩序不讲自由,社会就会是一潭死水,毫无生机。反之,只讲自由不讲秩序,社会就会倒退,混乱不堪,人人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公权和私权通力合作,既充分发挥公权的引领示范作用,又尊重和鼓励私权的自主实现和健康发展,才能保证全体人民在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里实现人的全面进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当前社会中公权与私权的冲突表现

  公权与私权是法治实践中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然而,在实践中二者的矛盾状态时常发生。公权的不当行使制约着私权的实现,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部分领域的私权狂热又使得公权的作用被弱化,当公权放弃了与私权的正当性博弈,私权的保障也将受到影响。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现实冲突是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公权失范侵害个体私权

  以往人们会把公权机关是否履行责任作为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对政府的治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不仅要求政府履行职责,还要求政府以更好的方式和更优的质量履行职责。

  公权失范与人民的期望背道而驰。它包括怠于行使权力、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权力以及权力的错误行使。怠于行使权力又称行政不作为,如有权机关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投诉、举报置之不理;超越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和错误行使权力也即狭义的权力滥用,如刑讯逼供,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又如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公权失范还常伴随着公权腐败,一旦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筹码,会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导致公权保障私权的愿望落空,甚至最终可能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近年来,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惩恶力度,以顽强的意志正风肃纪,着力打击与民争权、与民争利的现象,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地“打虎”“拍蝇”“猎狐”,也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二)私权滥用弱化公权作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权利意识得以无限扩大,私权急剧膨胀,由私权淡漠演变为私权狂热,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私权传统,导致私权缺乏理性的支撑,引发私权滥用”,发生在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现象就是典型表现之一。职业打假人通过故意大量购买问题商品,要求商家赔偿以获取经济利益,尽管最初“打假”行为在客观上有利于遏制假冒伪劣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但由于“打假”带来的高额收益的激励,职业打假人群体开始从举报、投诉商品本身的问题转为举报、投诉商品标识瑕疵等易于取证的问题,以期更快牟取利益。如果执法机关不予支持其请求,“职业打假人”就通过大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信息公开申请来表达不满,干扰公权的正常行使,挤占、消耗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影响其他私权主体行使权利。

  私权滥用不仅干扰公权的正常行使,甚至会影响公权的合法性。立法对公权作出的每一项规定,都在推动其向制度化发展,使公权的行使具有相对稳定性、长期性和持续性。基于制度化,一项权力背后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得以明确,人们对公权力的服从才有了心理基础。但是,私权滥用引发的群体效仿会破坏公权的制度化,影响公权的合法性及公信力。

  三、实现法治社会公权与私权动态平衡的几点思考

  公权与私权所代表的利益共同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利益。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的现实冲突,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动态地把握好二者的平衡,坚持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并举,实现公权与私权在社会治理中的协调统一。

  (一)规范行使公权,防止权力滥用

  1.明确行使目的,保障私权实现。公权源于私权的让渡,因此公权的行使应始终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为根本出发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决定了公权的行使主体应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内化为行使公权的自觉依据。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时刻谨记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权的行使主体需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落实在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和实现权利,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避免国家权力异化为个人霸权。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也要求党和政府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人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并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做为权力行使恰当与否的根本判断标准。

  2.明晰行使边界,规范行使程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根本上明确了规范公权的方向和目标。坚持依法治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规范行使公权,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持以法治理念指导权力的行使,首要原则就是坚持权力法定,没有立法的明确授权,公权机关不得任意为之。通过严格划分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权限,确定不同岗位的执法权限和范围,落实“法无授权不得为”的要求。同时,行使公权的方式、方法也必须依照立法的规定进行,即程序正义。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基本遵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在审批核准、调查取证、告知权利等方面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只有严格依照立法确定的内容和程序行使权力,限制权力的边界,才能确保私权不被随意干预。

  诚然,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法律本身对公权边界的界定是模糊、不清晰的,这也使得公权扩张不当导致越界,侵害公民私权。” 对此,可以参照立法对私权的规定,以私权的行使边界分出公权的边界,正所谓“私权所至、公权所止”。比如,交通监管部门基于维护道路安全秩序的目的,有权对过往车辆进行拍照,但是对于所拍照片如何处置,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鉴于公民享有隐私权,交通监管部门不可随意公布照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私人隐私的泄露,这就是参照私权来明晰公权的边界。对于私权未被立法明确的情况,公权的行使界限是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私权的损害。以规范网络秩序为例,政府部门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对网络环境实施管控,但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隐私和言论自由,避免权力的行使超过必要限度而侵害私权。

  3.健全问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规范公权不仅要依靠权力行使主体的内在自觉,还需要外在监督。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强化对公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使公权的情形严格问责,是规范公权行使的有效手段,也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对“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阐述以及十九大报告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内容的提出,为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了可行方案。

  一是完善监督和问责相关立法。我国已有《刑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层次分明的监督问责法律体系。但从内容上看,原则性规定多,实质制约少,监督范围也较窄。对此,应细化现有的立法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扩大立法的监督问责范围,制订覆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基本法,如考虑制订《国家监察法》,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扩大阳光行政,将公权的行使置于阳光之下。公权力机关应主动公布具体权力内容和权力的使用情况。如公示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落实司法裁判文书公开,以及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涉企信息等。三是丰富监督手段,畅通反映渠道。建立覆盖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全方位的工作监督网络,最大限度地获取监督意见建议。四是严格落实问责,提高警示和威慑。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落实执法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权力失范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问责,对于党员干部,还应严格依照党纪问责,通过问责达到警醒和教育目的。

  (二)适当干预私权,避免权利过度

  公权与私权博弈的根本是利益。代表个体利益的私权天然抗拒代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公权介入。但要确保人人最大限度享有权利,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然需要公权对私权的适当干预。一方面,容忍公权对私权边界的划定。公权明确私权的边界,规定私权主体的义务,其目的是建立有序社会,通过个体私权的限制,保证私权行使最大化。正是因为“你的拳头止于我的鼻尖”,才确保你自由地挥动拳头。如果私权领域完全否定或抵制公权的介入,随着公权的弱化,个体的权利将难以保证。以电子商务为例,电商平台上个人商家众多,他们无需办理工商登记即可营业,缺乏行政监管。当消费者与个人商家之间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难以通过请求行政权力介入的方式来维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私权需善于寻求公权保障。公力救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相较私力救济更直接,更有优势,但是公力救济不会主动出击,只有权利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主动运用法律请求公权的保护,才能更好救济自身权益。当义务人不依约履行债务时,权利人可以诉讼请求国家公权力居中裁判,并根据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三)持续完善立法,增强法律信仰

  良法乃善治的前提。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比例原则,在关键矛盾之处作出划分,保持各方利益平衡;坚持民主立法,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学者、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的意见,积极听取民众心声,制订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的,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自觉自愿遵守的良法。

  首先,加强和完善民商事立法,强化私权地位。以保障私权为立法指导思想,推动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实体法的编纂,构建完善的权利体系,形成对公民权利充分而全面的保障。持续肯定私权自治领域,还权于民,坚决破除对市场准入和营业、投资、融资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壁垒,通过确定私权来激发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不断完善程序立法,保障公民的诉权,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私权救济制度,疏通救济渠道,尤其是确保私权在与公权的博弈过程中,对因服从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能获得及时补偿,实现全民有权利、侵害有救济、赔偿有实效。

  其次,不断推动以“平衡法”为理论基础的公权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体系建设。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社会矛盾,不断梳理行政权力清单,消除权力交叉、权力界限模糊等问题,减少权力冗余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断在公法中推进和落实有关公民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诉权等权利的保护,严格限定公权力干预私权的空间,最终实现公权力之间的自我平衡以及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平衡。不断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保证公权通过既定的途径及方式行使,避免公权失范。

  最后,不断形成全社会信仰法律的良好氛围。全社会信仰法律是解决当前社会中公权与私权冲突的根本途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信仰,抓住公职人员这个重心,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思想,并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继续扩大法治宣传,创新法治宣传方式,营造法治文化环境,在潜移默化中让法治精神入脑入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来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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