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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其他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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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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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36%的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终于得到进一步明晰。

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在中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P2P网贷如果对外宣传担保,也负有担保责任。

两个关键数字:24%、36%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4倍为参照。据杜万华介绍,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

《规定》中最关键的两个数字,是24%和36%。

《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杜万华在8月6日的发布会上解释道:“我们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简单理解,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据早报记者统计,近10年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没有超过7.5%,以4倍来计,36%的上限远超过原来的标准。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较上年同期)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近年来,法学界人士曾多次呼吁放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并提议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民间借贷形式纳入监管范围。

北京科盈(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绍晖律师向早报记者表示,此次新的司法解释比业界普遍预期的要更为宽松,主要体现在对合法贷款利率的放宽,以及对P2P网贷平台担保功能的一定承认。

新的司法解释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P2P网贷宣传担保要负责

该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

蔡绍晖表示,此前很多人预期P2P网贷不能有担保功能。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被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但新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为此打开了一条缝隙。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是比较倾向于保护平台投资人的。”蔡绍晖如是评价。

杜万华在发布会上解释,也就是说,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通俗理解就是,如果投资者到一个P2P平台投资亏损了,如果该平台此前在招揽生意过程中有明示或其他方式承诺过担保的,投资者就可以要求P2P平台赔钱,P2P平台也不能以“担保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虽然十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P2P平台必须作为信息中介,但目前因为行业仍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即便一些大的P2P平台也在变相承担着信用中介的作用(也即担保)。”上海一P2P平台负责人表示,我爱范文,“因此,对待做信用中介的P2P,与其强调‘不能做’不如强调‘怎么管’,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能让它们更为清楚地认识到担保的法律后果。”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岳采申进一步解释称:P2P应定位为信息中介,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如若P2P平台在合同中承诺了担保,这虽然不符合监管规则,但仍是民事借贷交易关系,平台仍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违反了监管规则,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债权债务担保的民事责任。

企业间可借贷但不能任性

在民资发达的江浙一带,企业之间借贷比较常见,但此前没有相关的司法保护。最高法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的资金,自此有了司法保护。

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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