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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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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带有批评性、指正性的看法,且大都是对已经发生的事物而言,多有希望对方改正的意思。 建议是带有建设性、前瞻性的看法,且大都是对尚未发生的事物而言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六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1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建议设立刑事案件受害者救助基金,不断探索和完善新的救助措施和方法,扩大救助面,有效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建立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社会各界合作为重点的新实施体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法院有责任培训全区科级以上干部执行法律法规,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以三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浓农案件的审理和实施。特别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拖欠农民工资等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坚持快速建立、快速审查、快速执行,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NPC代表指出,法院有时片面强调调解率,导致案件长期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疲劳。建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制度,特别是对涉及农村相邻关系、彩礼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的审理。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基础上,不能调解的,不能长期调整。

   第五,要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对于法院判决正确、上访不合理的当事人,在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的同时,要敢于维护有效裁判的判决能力和司法权威。对于长期无理上访的,一定要打击,减轻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压力。

第2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对纠纷处理情况:

  我们近几年法律纠纷不多,绝大部分在县级法院已经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者接触中,对他们解决纠纷,分析问题,宣传法律,注重调解的办案方法,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他们有很高的法律素养

  在为数不多的接触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他们极高的法律素养。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法律的精确把握,到位的理解,熟练的运用,对纠纷首先站在法律的角度将问题分析明白。民事纠纷双方大多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所以对案件的处理存在的期望也就相差较大,通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案件在法律层面的剖析,使纠纷双方对问题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期望值趋于一致,使问题得到解决。

  2、强烈的责任心

  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大多是各有对错。解决问题的心情很迫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能从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双方着想。首先,从感情上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为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强烈的责任心能感染各方,我们能感受到他们真正是为1

  了解决矛盾而思考问题,而不单单为了结案,我们感受到了民事审判工作者和对方解决纠纷的真诚。很多矛盾就在这种互相体谅理解中得到了解决。

  3、重视调解

  很多纠纷的发生是缘于误解,缺乏沟通是产生矛盾的根源。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深知矛盾发生的根本,重视调解,加强沟通,以法律为本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礼,在沟通中使问题明朗,在沟通中使理解加深,同时在沟通中使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我们对调解的重要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不伤和气,为双方继续合作打下了基础。调解结案便于执行,因为双方已对问题解决达成了共识,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容易。同时节约诉讼成本,节约时间,使纠纷双方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自身业务,促进了各方的发展。社会效益也很大。

  二、说到建议,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建议,只是期望在法律宣传方面,以后与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能有合作。他们接触的案例很多,大多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事。法律知识由他们说出来,可信度及影响很大,宣传效果明显。希望法院的领导在这方面给予适当考虑。

第3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法院是中国司法一线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聚集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承担的审判和执行任务越来越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望,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优秀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的工作是促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进程。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在庭审时,明确规定: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我在想,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的案件,不可能涉及到国家、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密的各种情报,只要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案判案,没有理由害怕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呀?只有输理的涉案当事人和想徇私舞弊的法官才害怕录音录像。

  建议取消在法庭庭审时,“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允许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可以更有力的监督法官的审案过程,从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在法官审案判案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我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一句口号和标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想:这个“准绳”应该是一个不容改变尺度的标准,只有以这个标准判案,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倘若这个“准绳”可以随意的任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去改变“准绳”的尺度和标准,去随意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判案,那么,“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便成了一根可以随着判案法官的意志而任意伸缩、变形的橡皮绳,便成了一句糊弄老百姓的空话。也许,“司法腐败”就源于此?

  三、建议对枉法、违法判案应该受到严厉惩处,查出一个开除一个,也能给法学院的毕业生创造一个就业的机会,也能给司法系统输入新鲜的血液和重朔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不良法官枉法、违法判案的行为,是在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是在亵渎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在耗费老百姓的生命、钱财和精力,同时给社会制造了许多的不稳定,也给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威望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四、建议大力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其教育,建立严厉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社会上广泛流传“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教育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说明了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机制和制度的严重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广泛、恶劣的影响。

  五、人治不如法制,可谁来监督执法者呢?我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本来就有缺陷,政法委、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工作,可是,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人事安排是互动的,一个曾经有过枉法、违法判案经历的法官,调动到政法委和检察院工作,针对枉法、违法判案的案件,他们是否能产生监督的积极性和权威呢?值得商榷。如此互动,使监督机制的积极性和制度的权威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官官相护呀。建议:为了监督机制和制度的有效延续和权威效率,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员不能互动。

第4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要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省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紧密围绕省委的重大部署和全省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解放思想,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法院要强化大局观念,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打击重点始终对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狠狠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努力完善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法官在办案中要注意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有效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代表们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代表们认为,执行工作是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

  来法院在加强执行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效不容否认,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创新机制等来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法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实执行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与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杜绝办“人情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在执行案件中,要加强协调、和解、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就要考虑后期的执行效果。法院要认真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依法制裁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严惩不贷,促进执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省法院要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公正办案上狠下功夫。要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发现错案要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对追究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科学界定“错案”,认真解决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依法办理各级人大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抓好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要强化廉政建设,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全省三级法院都要认真吸取杨贤才案件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切实管好队伍,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严格依法选拔、任命法官。强化法官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有较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法官也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平和地对待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要大力推进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省法院对基层法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法院要把提高基层审判水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帮助基层法院推进改革、改进作风、提高人员素质。要继续开展好对口帮扶活动,丰富帮扶形式。要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尤其是对贫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问题。省政府要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正常运作。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改善执法物质装备条件,规范管理,促进基层审判水平的提高。要规范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改判机制,确需改判的案件要做到依法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引发的缠诉上访。

  六、要关心和支持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积极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机关人员不足、编制不够、法官断层、经费困难、信息化建设落后,是每年两会上代表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率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并努力解决。要加大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经费,切实改善法院的办公和办案条件。要逐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福利、保险、医疗待遇,在不断吸收人才的同时,要努力防止司法人才特别是办案骨干力量的流失。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大幅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工作量和压力很大,经常加班加点,既影响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建议打破按常住人口配备法官编制的规定,适当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保障法院有必要的力量及时办结案件。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舆论要多支持法院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5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重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如:细化内设机构改革的政策,给改革所涉及法院吃下“定心丸”;加强薪酬改革指导,推进改革政策落地;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安置和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法院人员交流制度,等。同时,要加强改革督察。

  二、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内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大数据分析在审判、执行、司法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执行流程再造。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

  三、推进严格司法,健全错案发现、纠正和追责机制。改变当前靠新闻媒体曝光、当事人家属申诉上访、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等外部和偶发因素被动发现错案的现状,健全内部纠错机制,主动拓宽并规范“发现”渠道,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复查再审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细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人身安全保障规定。完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建立编外书记员制、司法雇员制等。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职业前景和职业保障,提高辅助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遵从司法规律,设计符合审判、执行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设计和建立切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考核制度。

第6篇: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

诉调对接是强化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强调诉讼调解基础上,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一)诉与调的衔接机制。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必须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由地方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地方政府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现调解场所与调解人员的对接。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前引导调解,审判庭诉讼中委托、邀请调解,实现调解方式的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二)诉调对接纠纷类型。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其分流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的纠纷和其他适合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三)诉调对接工作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着重强调法官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诉前调解不需交纳费用。对分流出来的纠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请求;不能达成协议的,即时立案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前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四)诉调对接工作规则。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扎口管理,登记案件,移转备案。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编立专门案号,及时送交诉前调解人。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诉前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登记备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即将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诉前调解人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庭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解案件的,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对外委托,统一移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委托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送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庭及时转入审理。

二、当前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在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诉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一)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领导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事,与政府无关,缺乏参与积极性。

(二)缺乏法律统一规范。诉调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虽有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作基础,但诉调对接具体程序尚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只要当事人拒绝,诉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开展。

(三)对接经费保障困难。诉调对接工作政府没有经费预算,法院调解工作室邀请的调解人员,大都是在义务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也存在一定困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地方经济制约,办公人员经费较为短缺。

(四)诉前调解成功较低。一方面,因聘用人员调解能力有限,缺乏法律分析和判断水平,难让当事人信服,难以熟练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因为矛盾纠纷激化,对方不配合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导致诉前调解成功率不高。

三、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实现诉调成功对接,法院必须找准自已定位,正确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审判职权、审判规律、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纳入地方全局性工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有必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诉调对接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法院有必要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扎实基矗

(二)更新理念注重协调配合。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应转变观念,将调解组织由法官与调解人合一,向委托协助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发展;将调解意识由法官个人偏好向法官自觉行动方向发展;将调解程序由重点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同时,法院应主动与公安、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双向互动,发挥诉调对接社会功能。

(三)规范运作完善对接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应从纠纷范围、工作流程、对接平台、审查确认方面规范对接机制,合理设置案件分流标准,把握繁简分流、方便调解原则。流程设置应当简便灵活,为诉调对接提供优美工作环境。法院必须设立审查确认制度,凡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调研完善配套措施。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研究诉调对接工作规律。同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与调解员信息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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