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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监督的问题【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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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汉语词汇。拼音:wèn tí 释义: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名】需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名】关键;重要之点;【名】事故或麻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执纪监督的问题【六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近年来,**市纪委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全会部署,聚焦主责主业,不断转变执纪观念,创新执纪方式,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以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成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然而,工作发现,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也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和短板,亟待解决,具体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队伍专业化的问题。随着转录融合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内部职能部门工作力量也得到了不断强化。新形势下,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对执纪监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执纪执法一专多能。当前执纪监督队伍专业化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大量随编划转纪检监察机关的干部没有专业知识,也没有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全面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要求需要较长时间,距离专队伍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派驻纪机构检监察干部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的机会相对较少,纪检监察业务不够熟悉,执纪监督水平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提高。二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矛盾不断突显,问题线索不断增加,随着干部转录一起从各级检察机关移交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较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了消化积淀的问题线索,只有不断强化执纪审查力量,将专业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同志安排到案件查办上,执纪监督队伍一定程度上有所弱化。

  一是基层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还需持续加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配备虽然按编制要求配备到位,但面对履行监督第一职责、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政治任务,人员紧张、力量不足问题仍然突出,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化能力还需继续提高,懂法律、金融、财会、计算机、写作等专业人才缺少,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还不够丰富、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还不够强,在监督执纪中过程中存在发现问题难、甄别问题难、解决问题难的问题,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系统性业务培训不多,业务知识得到有效补充途径较少;很多干部长期在同一部门甚至在同一岗位工作,知识结构单一,接触面狭窄,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开展。同时,少数纪检干部责任对“熟人”社会监督存在思想顾虑,担当意识不强,瞻前顾后、怕得罪人,容易致使查案不深入、执纪不到位等问题发生。加大以案促改工作力度,把查处问题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对查处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件,定期进行剖析,找原因、堵漏洞、压责任、建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要把严格追责问责作为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撒手锏”,严格追责到位,确保责任追究到事到人,坚持“一案双查”,落实“责任终身追究制”,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观念、工作方式还未完全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纪检干部习惯于原有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在履行监督责任的过程中仍用老套路,未能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在纪律审查各个环节还没有完全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如: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认识还不全面.

  (二)执纪监督机制规范化的问题。一是内部协调机制不畅。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分设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各“监督”力量之间尚未实现整体系统部署、集中统筹。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协调配合不够到位,党风政风监督与执纪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的工作联动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存在“各自为政”的问题。二是监督手段不多。当前执纪监督大多停留在查资料和现场检查层面,难以深入发现问题,要深入、系统、精准地掌握被监督地区和单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只有探索拓展监督办法,真正实现执纪监督“长牙”“带电”。

  (三)执纪监督定位的问题。执纪监督定位“监督的再监督”职能不够准确,没有站在纪检监察视角剖析问题,有效破解执纪监督短板。一是过分依赖主责部门。把执纪监督等同于主责部门的行业监督,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性还存在一定差距,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审计、财政等责任部门的业务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停留在主体责任部门业务监督视点层面。二是监督没有紧扣纪检监察职责。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很多是主责部门程序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执纪监督变成了为主责部门拾遗补漏,发现的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契合度较低,与六大纪律和违法犯罪关系不紧密,没有深入发现或者刨根问底存在问题“表象”后面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

  (四)执纪监督质量方面的问题。一是执纪监督部门职责权限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更多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给党员干部敲警钟,让其“红红脸出出汗”,执纪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监督,目前尚无准确界定。二是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深入的问题。当前由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处置的问题线索,以谈话函询方式为主,对于党员干部矢口否认、避重就轻的问题,进一步深入了解核实存在一定制约因素。实践中通常情况是转为初核后交执纪审查部门办理,让“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打了折扣。这种情况一方面会助长相关违纪人员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谈话函询工作的震慑力。

  二、对策分析

  (一)完善工作机制。一是优化线索管理机制。执纪监督部门要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重要问题线索要严格实行室务会议集体商议、领导层层审批制度,防止有价值的线索流失。二是探索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信息互通机制,由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互相通报办结的问题线索情况,并可在开展重点执纪监督检查和重大审查调查案件过程中,及时通报、交流有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影响工作成效。三是建立对外协作联动机制。针对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对外协作联动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强化司法、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前置监督职责的履行,提高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践行“四种形态”,加强形态间相互转化,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发挥好谈话函询的作用,以采信一批、处理一批、通报一批的方式加强谈话函询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探索“谈话函询+核查”工作模式,选择部分反映相对具体、有一定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在开展谈话函询的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建立谈话函询倒查制度,凡被反映人有新的问题线索需要进入初核的,对其已了结的谈话函询问题线索一并开展核查。

  (三)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探索研究将监督范围扩展到监察全覆盖公职人员的有效途径,实现从单纯的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到善于挖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转变。采取“准初核”“准审查”“准调查”“谈话函询+”“面对面”谈话等方法,增强执纪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实效性,精准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中,重点要督促主责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并整改,执纪监督中要以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腐败和纪律作风问题为重点,把执纪监督重点放在违反六大纪律、违法行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苗头和问题线索上,让执纪监督工作“长牙”“带电”,充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特点。

  (四)强化监督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培训。通过派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将执纪监督业务素质强干部派出去培训,派出去的干部回到单位后要对单位干部进行培训,将学到的知识传达给所有执纪监督人员。二是加强业务指导。通过抽调人员参与问题线索处置等形式展开实战指导,让执纪监督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水平。三是加强监督。由执纪监督部门加强对对应联系的派驻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积极探索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沟通联系、专题听取工作汇报、派员专项督查相关工作、发放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第二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X件,仅占比X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XX”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第三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是要思想转到位,才能落实到位。当前,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理解上“偏”,有的则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后就要“抓小放大”了,反腐败减码、减力了。而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党纪严于国法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露头就打、更加严厉的高压态势。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多了;而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严了。把握上“窄”,在实践中走极端,对“四种形态”有选择性取舍,有的注重管住“大多数”,把纪律轻处分放在第一位,认为严重违纪问题是“极极少数”,不用投入太多精力;有的认为,从严治党就是严惩“极极少数”,形成震慑,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小毛病小问题,不闻不问,不抓不管。事实上,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菩萨心肠与霹雳手段的刚柔相济,相辅相成,缺少了哪一个都不行:领会上“差”,对“四种形态”学习的不深、钻研的不透,或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但在监督执纪问责中,一些方式方法还存在问题,职能发挥不充分,大要案查处不突出,小案件没有体现执纪特色.主要表现为:纪法不分,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在职能定位上还不够清晰,在执纪中,分不清纪律与法律边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于什么工作都从法律角度思考,把纪委当成党内的“公检法”;执纪不严,执行纪律的尺度和标准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虽然查办案件很多,但在处理时多采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轻处分等,党政纪重处分较少。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发现违纪苗头要马上去管。在“四种形态”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下监督不力,纪工委对联系单位的监督还不到位,还存在着纪工委就是单纯查案件,不能开展监督的错误认识。日常监督不严,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明察暗访、监督检查等形式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早发现、早处置机制不完善,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委和纪委的共同要求。在对“四种形态”的执行上,党委还存在不积极、不主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作上推,部分党委一看到“四种形态”前面“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这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就批给纪委办,党委前台唱戏、纪委后台忙碌的情况还大量存在,很多具体的工作主要由纪委在做、在推动;行动上软,在严格党内生活上,有的基层党委书记愿当老好人,舍不得批评,只提赞歌,搞你好我好,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成为摆设;落实上喊,党委主体责任存在落实上层层递减的问题,致使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他们心中认为“四种形态”自己也要管,也要负责,但只挂帅不出征,做个样子走个过场。

  二、准确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纪委要严格按照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成效。

  (一)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党委、纪委的思想统一到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根本是要落实好党要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发挥。在统一各级党委思想认识方面,要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把第一、二种形态作为党委的一项日常工作,全面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要推动纪委不断强化“纪律审查”思维,把第二、三、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具体工作中,既严惩腐败,减少存量,遏制增量,也要紧盯违纪行为初始,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从而在全党、全社会形成一种敬畏纪律、遵守纪律的氛围。要把落实“四种形态”情况纳入“两个责任”考核中,加强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问责追责,使党委、纪委真正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中,扛在肩上。

  (二)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执纪方式转变到位。“四种形态”是依据纪律和规矩这把尺子划分的,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了从高压严惩到常态严管的过程,是对执纪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这种新要求,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要强化纪律思维,一切冲着纪律去,让纪律和规矩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尺子,在行动上坚决遵循党章党规、回归“原教旨”,在语言上坚决纠正“把谁抓起来”的习惯意识,严格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行为,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要改变执纪模式,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改变过去动辄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的方式,更多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在讲求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作用。要注重综合效果,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以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为契机,注重依规依纪治党,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扎细扎密扎牢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逐步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三)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要把抓早抓小体现到位。“四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思想。落实“四种形态”,就是要突出抓早抓小这个核心要义,早防范、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患于未然,避免“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情况。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都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的,一顿饭、一个小“红包”等小问题,看似不起眼,却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也由此种下了腐败的“种子”,如果组织上能够在其刚刚违纪、发生量变之初就及早发现、及时进行处理,就不至于使存量越积越多,进而发生质的改变。各级党委、纪委要通过健全完善谈话机制,加强警示教育、重要节点重申纪律要求等有效措施,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从而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第四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纪检组派驻改革后,市局成立了局机关纪委,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聚焦脱贫攻坚的新形势下,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惑。下面,结合工作实际,浅谈机关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及对策建议。

  一、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面临的困惑

  一是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困惑。纪检组派驻改革后,取消了原来的纪检监察室,从局机关调走了3个编制。为了配合上级纪检部门的工作,向市直机关工委申请成立了5人组成的局机关纪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都是兼职的,不是由市编办批准的人员编制和机构,属于本单位自设的机构。具体从事纪检工作的2名同志,1名是从城区基层所借调的,1名是从县市区局上派的。由于人员不是专职的,对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存在顾虑,缺乏主动性。

  二是业务水平欠缺的困惑。机关纪委人员从事纪检工作都是新手,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总体欠缺,入职培训也缺乏系统性,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矛盾。不善于监督,形式上的监督和处理投诉举报花费时间较多,主动深入调研较少。对新的政策规定把握能力欠缺,量纪、执纪不够准确。

  三是职责不明确的困惑。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上,局机关纪委不仅要履行监督责任,而且要花大量的时间协助履行主体责任,有时候还要参与中心工作,分散了抓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是对同级班子成员考评的困惑。局机关纪委在局党组领导之下,一些领导将机关纪委单纯看作机关党委下面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待有关安排,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拖延推诿。纪检干部也存在顾虑问题,认为在同级党组掌控之下,容易“费力不讨好”。纪委书记在处理纪检“主角”与班子“配角”的站位关系上,力不从心,存在着越位、错位、有时候甚至失位的现象。

  五是把握纪律刚性与执纪尺度的困惑。存在认识误区,严格执纪问责,担心会影响干部积极性,会成为工作的“绊脚石”;存在私心杂念,担心干部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使自己的人际关系受影响;存在条规本身刚性缺乏的问题,有些条款弹性较大,量纪幅度较宽,有的滞后于现状,执纪时宽严松紧难掌握,有的缺乏具体的执行要素,政策界限不清,不好把控。

  六是履职与考核的困惑。纪检干部一方面监督本单位干部,一方面又接受本单位干部的考核评价,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形成了“利益互挂”。有的反映,从事纪检工作友疏亲淡,“丢分、丢票”,个人的成长进步空间被压缩。有些干部纪检工作成绩突出,但在单位评先评优、年终考核、民主测评中,却总排名靠后。如何充分考虑执纪监督问责工作的特殊性,加快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消除后顾之忧,是基层纪检干部的现实之盼。

  二、对策建议

  一是配齐机构配强人员。申请机关纪委机构编制,从具有局机关编制人员中选调政治素质高、年富力强的人员到机关纪委工作,消除临时思想。

  二是加强能力建设。注重把晓法律、通经济、懂财政的人才充实进来。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召开学习交流会等方式,组织纪检干部学习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纪委的新要求上。按照“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的标准,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执纪监督能力。强化自律意识,“打铁先要自身硬”、“监督者更要带头接受监督”,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三种意识,着力防止“灯下黑”,打造坚强有力的执纪监督“铁军”。

      三是强化正确履职。纪检机关应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围绕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五项职责,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回归到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要从一般性的业务检查向履职监督转变,把更多精力放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责上,防止从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

  四是明确对同级班子成员考评的主体。机关纪委在党组的领导之下,不便于对班子成员进行考评。建议对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评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执行。

  五是把握纪律执行尺度。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这个核心职能做更有序的设计、更有力的执行、更有效的落地。在监督上,切实抓好“一把手”,强化上级约谈,强化“两个责任”。制定权力清单,将规程“标准化”,建立风险点。在执纪上,把原则性要求“换算”成具体的执纪尺度。在问责上,情形具体化,比如,哪些情形追究主要领导,哪些情形追究分管副职,哪些情形两者都追究。

  六是注重关心纪检干部。政治上要关心纪检监察干部的成长,特别要关心干部的培养和使用。要保证纪检部门的经费使用,确保办案经费,落实津贴补贴。要建立纪检干部交流机制,疏通出口,增强纪检机关活力。

第五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三转”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就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存在的困难以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当前基层纪委在落实监督责任中遇到的困难

  1.监督同级党委仍未理顺。对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难题,主要存在三个障碍。一是思想上有障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作为党委(党组)班子成员,“一口锅”里吃饭,监督主体在人、财、物方面依附于监督客体,一些基层纪委书记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没有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如有的派驻纪检组长,在监督同级党委(党组)时,对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向上级纪委报告,怕受到“爱打小报告”的指责;向班子成员本人指出又怕引起别人反感,思想顾虑压力大。二是制度机制上有障碍。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未跟进,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三是实践层面上有障碍。少数基层领导干部在口头上接受监督,思想和行为上却规避监督,如少数基层部门,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长之间产生一种“防备”心理,工作联系少、思想交流少、生活交往少,形成一道无形的墙,产生少数派驻部门纪检组长“边缘化”、坐“冷板凳”现象,制约着基层同级监督职能作用发挥。

  2.“三转”工作推进比较慢。一是上级快,下级慢。相对县乡一级来说,中央、省、市纪委推进“三转”的力度大、速度快、成效好。就县乡层面来说,县级纪委相对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推行“三转”效果明显,如近年来,我县纪委机关在落实“三转”要求上基本上做到与上级同步,清理了议事协调机构聚焦主业、调整优化了内设机构整合办案主力等等,但在推动部门和镇街纪检机构落实“三转”要求上,镇街未设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也大部分为兼职,仍存在错位缺位现象。二是明在减少,实有增加。主要表现在落实“三转”要求缺乏持续性,党委、政府在扶贫攻坚、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上,仍会安排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纪检监察干部从事部分职责外的工作,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推脱。

  3.纪律审查工作保障不足。一是办案力量不足。近年来,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是干部编制却没有增加,县、乡两级机关专职办案人员依然不足。目前,我县设镇街纪委8个、部门派驻机构28个,镇街纪委书记、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多为单兵作战,力量不足。二是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查办案件需要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及较为专业的调查取证、谈话笔录等技巧,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纪委安排什么基层纪委(纪检组)就干什么。在落实“三转”要求上,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不重视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不够过硬,不懂办案,不会办案。三是办案硬件条件不完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办案条件简陋,保障不足,必要的办案设备工具缺乏,调查人员往往对复杂案件束手无策,难以突破。

  二、工作对策建议

  1.落实“两个责任”要有新手段。在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扎紧责任体系“笼子”的基础上,要把“考核、问责”作为推进“两个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出台“两个责任”考核细则,健全责任考核体系。在总体安排上,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主体责任”考核,变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为“监督责任”考核;在“主体责任”考核份量设计上,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平行,结果运用同比重;在考核指标设计上,应以定性定量科学、注重实绩、方便操作为目标;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考核和追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2.体制机制改革要有新突破。强化顶层设计,出台“两个为主”、同级监督、县级纪委机关内设机构等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运行规范,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镇街和派驻机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制定明确的工作方案,实现镇街纪委书记和派驻机构负责人专职专责。

  3.机构调整步伐要加快。建议参照中、省、市纪委的机构设置,由省市纪委与编制、人事、组织部门协调,以辖区人口数量划定内设机构名称、级别、职能,便于和上级纪委对应,也有利用职能的发挥。同时,明确镇街纪委、部门纪委(纪检组)及纪检监察室人员编制,增加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力量。

  4.干部队伍建设要重视。要切实落实“两个为主”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使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注重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的选拔和推荐,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同时,要加大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培训力度,分批分次组织轮训,从纪律审查、信息宣传、干部管理、心理素质等多方面开展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篇: 执纪监督的问题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是增强基层政权执政能力,促进党员干部作风好转的重要保证,是预防犯罪、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如何强化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已成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1、监督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有些县乡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认为上级监督是“不信任”、同级监督是“找茬”,群众监督是“不自量力”,思想上消极抵触;二是“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力、群众监督不了”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不少群众对干部监督信心不足,认为“杀鸡给猴看,猴子不看,照样前腐后继”。

  2、党内监督不力。当前,基层党组织党内监督乏力的主要症结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班子成员之间、成员与“一把手”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内部约束。班子内部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积极健康的党内思想斗争有所淡化,还没有形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浓厚风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

  3、监督机制不畅。领导干部“下”的机制还不健全,如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干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等,还没有实质性动作。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高效联动的全程监督运行机制,有时监督没有到位。人大、政协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条件不完备,渠道不通畅,监督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保护群众监督的合法权益。

  4、制度落实不够。当前,干部监督的制度规定措施已经不少,但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后续措施。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制度不落实关键在党政“一把手”,没人愿意往自己头上戴“紧箍咒”。

  5、监督氛围不浓。群众监督、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时流于形式,有的监督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

  二、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基层干部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要在营造氛围、健全制度、真管严查上下功夫。

  一要加强教育,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宣教格局,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班子内部和领导干部中间营造“人人接受监督,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另一方面要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氛围,促使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真正能够从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做起,以良好的政风和过硬的作风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要结合干部考察、日常管理、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特别要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方面,严格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要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通过合理分权,以权力监督权力,以权力约束权力,科学制衡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

  三要抓住根本,切实落实各项制度。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届末考察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的作用。要注重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关键在党政“一把手”,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保证干部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底,覆盖到边。要通过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强制力,使权力运行机制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四要明确职责,切实理顺监督机制。基层组织、纪检部门要发挥党内监督的职能作用,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协调,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要不断加强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要在政策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有机整合,互通信息,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五要发扬民主,切实搞好群众监督。民主监督具有直接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普通群众掌握了知情权,才有监督权。因此,加强群众监督必须切实扩大民主,增强党政机关公务、政务和政治生活的透明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一定程度的决策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疏通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创造条件,保障权益,使自下而上、由外到内的监督更加严密有力,将基层领导干部真正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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