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3106号
广州颐德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03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339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款433904元为本金,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月21日起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433904元之日止);
● 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款8532.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补偿款8532.2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8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补偿款8532.25元之日止);
● 支付申请人的律师费66500元;
● 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8070元;
● 根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0319号裁决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泓展展览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交纳执行费11415元。
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
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
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30200727016925
付款后你单位需凭付款证明向本院报告并协助办理结案事宜。你单位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写明代付款人详细名称、付款用途、联系人,范文,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人员的姓名,如有需要说明事项,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你单位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你(单位)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你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执 行 员:邹群慧
联系电话:020-83210703
书 记 员:黄 沛
联系电话:020-83210672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4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