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12315”的统计数据表明:关于汽车的消费投诉一年比一年多,其中一些纠纷源头来自4S店不公平的汽车销售合同。
3月15日起,工商部门开展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专项整治行动。一个多月来,对全市数百份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作了初步审查,梳理出该行业普遍存在的不合理条款。
陷阱1:合同条文严重缺失
检查中发现,有的合同只有薄薄一张纸,上面列明了4至6个条款。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有三言两语,范文,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修理、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极不利于合同履行。
点评:一旦在提车、交车中出了问题,是否依据合同办理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如若对合同履行的关键事项不做约定,对车主极为不利。
陷阱2:违约责任不对等
如某合同规定:“请需方在接到提车短信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否则供方有权调配该车辆,并没收定金。”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非乙方(经销商)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乙方对甲方(订购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点评:类似条款中,经营者不仅免除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消费者责任。
陷阱3:混淆定金与订金及预付款概念
部分合同规定:“订购人在向经销商提出订购时,需按乙方规定交纳订购金。订购单生效后因订购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经销商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或“如果乙方(客户)欲解除本合同,则预付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归甲方(经销商)所有。”
点评:当消费者违约时,此类条款将“订购金”、“预付款”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约则不负赔偿责任。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陷阱4:汽车配置或价格发生变动产生损失由消费者承担
不少合同中规定:“若遇厂方车型配置及价格调整,则按提车时的厂方标准执行”;或规定:“订购后未交车前,如遇政府调整汇率、税率或增加手续费等的金额由买方负担”等。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做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让消费者承担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陷阱5:扩大解释“不可抗力”
不少汽车经销商将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因素。如某合同规定“若遇不可抗力、厂方供货不足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造成的供货延迟,供方不承担责任”;或者规定:“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他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经销商却把厂家原因、运输等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范畴,对不可抗力作扩大化解释,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陷阱6:限制购车人对车辆的使用和处置权
部分销售商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规定:“购车人购得车辆后不能将车辆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展示或销售。”或规定:“未经甲方(卖方)书面许可,乙方(买方)不得将‘合同车辆’以出租营运目的使用或转售。为此双方约定,乙方若有违反,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质量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免除甲方或制造商的质量担保责任及其他质量责任。”
点评:机动车属于动产,车辆交付后所有权发生转移,汽车销售商利用合同规定限制车主对车辆的使用权和处分权,限制了购车人的权利,不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陷阱7:强制代办上牌或保险手续
有合同强行规定:“由于本公司不得跨区域销售,故上牌、保险必须在我公司办理。”或委婉约定:“订购本公司车辆,应由本公司特约保险公司承保有关车辆或人员保险,以保障买方售后服务之权益。”
点评:此类条款通过单方面约定,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符合《消法》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规定。
陷阱8:提前转移风险
有格式条款规定:“如买方要求卖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买方负责承担。”
点评:上述条款系卖方单方设置的免责条款,在物权尚未转移时,提前转移了风险。不符合物权法就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相关规定。
常州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负责人表示,将敦促经营者对这些不合理条款进行整改。此外,也希望市民能参与工商部门在中吴网发布的关于汽车4S店“问题合同格式条款”问卷调查。综合各方意见后,工商部门将制订出台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