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范文,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