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争议纠纷
法官提醒: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节后用人高峰到,很多用人单位都有招工的需求,一些劳动者为了追求更高的薪酬会选择跳槽。面对旧的劳务结算时诚信认清事实劳务,面对新的劳资关系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关键。本月初,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谭某军等9人诉刘某全追索劳动报酬案,帮助此9名以及类似未起诉的20余名农民工与欠薪老板达成协议,并在除夕前获得了给付部份工资。
案件回放
形成事实劳务关系
需照约定诚信结算
2015年,谭某军等9名农民工在遂宁市G318线中环线过境工程4标段做工,在用工过程中,雇主刘某全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报酬。谭某军等人经多次讨要,2017年1月2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雇主刘某全分别向谭某军等人出具了欠条。2017年至2019年1月期间,谭某军等人拿着欠条多次找相关部门,均未得到处理。2019年2月1日,谭某军等9名农民工到船山区人民法院以追索劳动报酬向刘某全提起民事诉讼。
船山区人民法院以维护农民工利益为首要任务,开启速裁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理。法院认为,范文,原告谭某军等人与被告刘某全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相应的合同期限内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完成了工作任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劳务报酬。《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谭某军等人向被告刘某全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双方结算,被告刘某全应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
在案件受理当天,法院主持调解,促成欠薪老板刘某全与谭某军等9名农民工分别达成协议,除夕前获得了部份工资报酬,让他们安心过春节。同时,承办法官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延伸服务让欠薪老板刘某全承诺春节前给付类似20余名未起诉农民工部份工资。
法官提醒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合法建立劳动关系,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正如此案中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就需照约定诚信结算。
“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是劳资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同时也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船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在一般的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加上我国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的原则,所以劳动合同将是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维权的关键证据。因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劳动者的维权之路的难度会显著增加,合法权益会可能得不到充分及时的维护。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的时候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工资薪酬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产生争议。如果入职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全媒体记者 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