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3741号
赵仕玉:
上诉人莫铭业与被上诉人赵仕玉、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昊信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赵仕玉应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莫铭业返还租金、保证金共432000 元及支付利息(以432000元为本金,范文,自2016年2月2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96元,由莫铭业负担785元,赵仕玉负担11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61元,由莫铭业负担50元,赵仕玉负担1111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