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2268号
张鑫: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江与被上诉人陈家信、原审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范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5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江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家信支付货款3170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707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陈家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2498元,由陈家信负担2750元,张鑫负担2280元,王江负担7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86元,由陈家信负担1998元,王江负担568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