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递增,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其中也不乏被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件。例如,最近几日刷爆网络的“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然而,在大家热情和关注力逐渐退却后,大多数人却并未去追寻这些纠纷背后存在的裁判规则以及法律适用。故本文希望通过对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心仪的汽车产品时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范文,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系惩罚性的赔偿金,该赔偿金额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主张的购车款利息、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等费用法院不再予以支持。——曾某与重庆吉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威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519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被告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对于原告主张的购车款利息、拖车费、检测费、停车费等费用,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系惩罚性的赔偿金,该赔偿金额已经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其他损失本院不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