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证标准达到了四个条件,其中有一个这样的标准“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这也等于说借款人在所谓的P2P网贷平台上借款人,但是实际出借人并非是P2P平台方,而是第三方人,但是按照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还款方式是还给P2P网贷平台的账户上的,而大部分借款人还的是高于国家规定的24%的利率的,也就是说借款人多还的部分的归属目前还尚未清楚。
而我们发现如果P2P网贷平台作为一个金融中介方,我们暂且不讨论他们是不是有融资行为,他们的发展如果仅仅考中介那点费用,恐怕发展的没有那么快速,在借款人借款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P2P网贷平台对于借款人收取的所谓的服务费、账户管理费,逾期费等主要项目是P2P网贷平台最终的目的,这些却收费的项目是含在国家规定的利率里面的,而借款人借款的时候实际到账金额与借款人的金额是不相符的,我爱范文,比如借款人借款1000元,但是实际到账是不足1000元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到账记录来看,借款人借款的1000元实际到账有的是850元,还有的是750元,这扣除的部分根据P2P网贷平台的描述是服务费,而借款人实际还款的金额还是1000元,也就是说借款人借款1000元实际还款却1000多元,而且这个的借款通常是7天、14天、15天、30天等较短的借款周期,从严格的意义来说既可以定性为“高利贷”,这些出借人可以定性为“职业放贷人”,主要的是这些P2P网贷平台所谓的第三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还是不明确的,如果其中有人利用其洗“黑钱”确实是很难发现的,而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于“职业放贷人”的人认定标准已经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注:根据最近评论区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也在这篇文章中做出解答,并且针对评论区的评论我们做出了一些适用法律来解答他们的问题: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根据人民网北京8月6日(记者 李婧)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而且,根据反暴力催收维权联盟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电子合同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着明显的不一致,在借款人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是没有约定年利率,甚至有些电子合同中是日利率多少计算的,在借款人签订时的这份电子合同中还有着明显的问题,就是在借款人签订时的借款合同是没有约定的催收行为,而P2P网贷平台的催收行为已经被定性为“软暴力”,而这些对于目前来说已经是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