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执549号
潘艳珠: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307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549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3072号仲裁裁决:一、潘艳珠应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3866.84元;二、潘艳珠应向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322.76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12日),我爱范文,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3866.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月13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仲裁费20262元,由潘艳珠承担(迳付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共计528451.6元(暂计至2019年1月12日)。因被执行人潘艳珠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528451.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潘艳珠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潘艳珠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59号515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潘艳珠名下号牌为粤AE3V13东南牌小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或控制,属于无法处置的情形。
2019年3月22日,本院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出房产参与分配函(相关案件为(2018)粤0103执保460号案),要求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艳珠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759号515房产后,依法统筹处理。
2019年3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艳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