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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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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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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素材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县旅游系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县旅游局制定了《**县旅游局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一)本预案适用于我县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旅游系统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三)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工作要求

  (一)**县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县旅游系统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监测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县旅游局各有关处室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值班制度、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可能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对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局相关责任领导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向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影响范围、动态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现场指挥员的联系方法等,可先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动态信息。发生群体性堵塞主要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特别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

  五、处置程序和方法

  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县旅游局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协助公安等部门开展警戒、控制现场、疏散救护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报告。参与处置事件的单位要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处置工作的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携带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防暴服、高音喇叭、警戒带、隔离网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其他人员、器械、救护车、宣传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二)现场局势得到控制,群众情绪趋于平稳,当场抓捕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缓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对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现实危害。必要时,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消息通稿,适时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应当及时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涉事群体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

  为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提高全局各警种、各部门整体作战水平,建立严密高效的联动机制,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局党委的统一指挥下,各警种、各部门联合作战。快速出击,抓住战机,妥善处置,及时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政治和治安大局平稳。

  二、组织领导

  成立突发案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成员,警令部、治安、刑侦、国保、经侦、禁毒、法制、督察、宣传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处置原则

  1、闻警而动,快速反应。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并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4、打击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武器警械。

  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程序及措施

  1、事件发生后,辖区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迅速了解事件原因、人员数量、组织规模。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向局110指挥中心汇报。

  2、国保部门要立即组织便衣赶赴现场,对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解,并注意了解挑头人员情况。迅速向现场处置的领导反馈,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3、出警民警要迅速控制现场,对堵塞交通的群众要做好劝解工作,劝解堵塞人员离开交通主干道,疏导好交通。

  4、对上访群众出现围堵党委政府大门的现象,出警民警要做好劝解工作,疏散群众,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5、对出现冲击党政机关、进行“打、砸、抢、烧”等破坏活动的,要立即阻止,对为首人员要立即控制,并带离现场。

  6、如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多,情绪激烈,场面一时难以控制。其他警种、单位要及时进行增援,确保妥善处置。

  五、群体性纠纷和集体械斗

  1、接警后,辖区派出所要立即出警,火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控制事态,确保事态不升级。

  2、出警民警要立即将事件性质、人数、为首人员情况向值班局领导汇报,并直接向局长汇报。同时,向局指挥中心汇报。

  3、辖区派出所出警后,治安大队10人,刑警大队10人,经侦大队5人,在局领导的调配下,迅速赶到现场,增援出警单位。

  4、现场处置民警要立即将对峙群众隔开,讲明法律和政策。属群体纠纷事件要劝解群众返回,不再闹事。

  5、对集体械斗案件要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控制住局面。在增援民警赶到的情况下,将双方人员控制,带至由局领导指定的单位处置。

  6、对群体性纠纷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辖区派出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双方的工作,化解矛盾,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六、装备保障及后备警力

  在群体性事件中,装备财务股负责各类装备保障,确保各类行动的装备及时到位。机要通信股负责通信保障,要确保畅通。局机关民警为后备警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按照领导要求,在局机关待命,一旦事发,能够迅速拉出处置。

  七、处置要求

  1、要明确具体的处置方法,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法。

  2、要切实做到快接警,快决策,快设卡,快处置,抓着战机,迅速控制事态。

  3、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态度,要遵循“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进行处置。

  4、要分清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既不能贻误战机,又不能武断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扩大事态,激化矛盾。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众要劝解、疏导,对混迹于其中的进行“打、砸、抢”等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5、严禁随意使用枪支。在必须使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杀条例》执行,遇有下列情况不准开枪:对方身份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尚未查觉我方意图;犯罪嫌疑人没有开枪也没有即将危害社会的行动迹象;犯罪嫌疑人已表示缴械投降;犯罪嫌疑人已失去抵抗能力;开枪射击可能危及人民群众;开枪可能导致人质伤亡、爆炸、火灾、剧毒物扩散等重大灾害。

  6、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重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纪律要求

  1、一切行动听指挥。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指令参与行动,严格纪律,决不能自做主张,自行其事,导致失误。

  2、严格落实责任制。在处置突发案事件中,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责,在处置中要正确判断、指挥得力、行动迅速、严守纪律。

  3、各单位要加强处置群体事件时,必须保证车辆、枪支弹药齐备,保证通讯畅通。

  4、各警种、各部门在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中,要加强协助,互通信息,共同处置。

  5、各执勤民警要勇往直前,机动灵活,随机应变,必须时挺身而出,不怕牺牲。

  6、纪检督察部门要做好现场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延误战机,导致事态扩大,处置失败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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