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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集合8篇

【www.ndcksc.com--学习报告】

  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集合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一】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摘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i)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以及(ii)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 (GL96-1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刊发(i)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以及(ii)有关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 (GL96-18)。

  谘询文件中提出多项修订《上市规则》的建议,旨在解决市场关注的有关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的问题,并就有关建议征询市场意见。这是联交所针对企业的问题行为而持续全面检讨《上市规则》、维持香港市场质素及声誉的其中一项举措。

  近年,联交所留意到「炒壳」、「造壳」的市场活动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市场上有通过「壳股」借壳上市的需求。为维持市场质素,联交所在应用《上市规则》方面已采取更严格的方针,以打击不断演变的「壳股」活动,包括借壳上市、剥离上市发行人业务的公司行动,以及发行人营运业务水平过低等问题,并因应以上问题刊发指引文件。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主管戴林瀚表示:「联交所正三管齐下打击壳股活动。首先是更严格地审批上市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杜绝申请人透过首次公开招股「造壳」;第二是提高上市发行人适用的持续上市准则,遏止「造壳」及「养壳」活动;最后就是收紧反收购规则,防止借壳上市(尤其是涉及壳股公司的)现象。虽然壳股活动只是香港市场的局部现象,但是会削弱投资者信心和损害市场整体质素。现阶段,我们认为有必要将相关指引纳入《上市规则》,并修订有关条文,以便更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

  戴林瀚又说:「各项建议针对的是壳股活动,希望可以解决已知的具体问题,而不是限制上市发行人按其业务发展策略正当地拓展业务或实现多元化发展。我们也考虑到了拟修订的持续上市准则对少数发行人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有关建议给予了这些发行人12个月的过渡期,它们可以在过渡期内采取适当的公司行动以符合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当新的反收购规则适用于这些建议行动时,我们将灵活处理,冀令发行人可以遵守新《上市规则》有关持续上市责任的合规要求。」

  《上市规则》建议修订摘要载于附件。

  此外,联交所刊发关于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GL96-18,已于今天生效。指引信列举在哪些情况下联交所会质疑上市发行人或其业务是否适合继续上市。例如,若联交所怀疑发行人从事业务仅仅为维持上市地位,而非真正营运具有实质的业务,可能会质疑该发行人是否适合上市。

  戴林瀚并说:「我们亦正检视那些针对已刊发经审核财务报表但其核数师无法表示意见、或提出否定意见的上市发行人的特别规定。我们正研究修订相关的《上市规则》,提高财务资料的质素及可靠度。任何有关修订将设立合适的过渡期,让有关发行人可在过渡期内补救相关审计问题,从而符合新《上市规则》规定。我们计划今年稍后刊发谘询文件征求市场意见。」

  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谘询文件、问卷;及上市发行人是否适合持续上市的指引信可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下载。

  联交所诚邀各界人士就谘询文件所载的建议提出意见。提交回应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附件:建议摘要

  (一)有关借壳上市的建议

  有关建议将联交所规管借壳上市的做法规范化,并施加额外规定,针对性处理特定的问题及借壳交易,包括:新投资者获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后,以此作为上市平台收购新业务并规避新上市规定,或发行人将收购活动分拆为一连串小型收购,又或在收购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后出售其原有业务等等。

  一、反收购交易的定义

  1、反收购行动 — 原则为本测试

  将原则为本测试(见指引信GL78-14)编纳成规,并修改其中两项评估准则

 2、反收购行动 — 明确测试

  保留明确测试并加以修订:

  反收购规则适用于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起36个月内,向控股股东作出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出售限制的应用在于限制发行人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时,或36个月内进行任何重大出售,除非余下业务或控制权转变后收购的任何资产可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联交所亦可能对发行人单一最大主要股东变动时,或36个月内进行的重大出售施加这项出售限制。

  3、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进行借壳上市

  将指引信 GL84-15纳编为《上市规则》条文,禁止发行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将所得款项用于收购及/或开展远较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二、收紧反收购行动及极端交易的合规规定

  有关建议旨在打击市场利用「壳股」公司借壳上市的行为,以及确保收购目标(反收购规则中所指新上市实体)适合上市。

  收购目标必须适合上市(《上市规则》第8.04条),必须符合适用于新申请人的业绩记录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而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除外)。对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发行人(通常为停牌公司)而言,收购目标以及经扩大后的集团必须各自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将指引信GL78-14所载对「极端非常重大交易」的要求正式编纳成规,并将这类交易改称为「极端交易」。「壳股公司」不符合该类别,因此,发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i) 营运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ii) 长时间受一家大企业控制,而收购是业务重组的一部分,不牵涉控制权转变。

  若反收购行动或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发行人须在其上市文件或通函中包括所有收购目标,以及同一连串交易或安排中任何新开展业务的备考收益表。

  (二)有关持续上市准则的建议

  持续上市准则的建议修订旨在针对部分发行人的若干特定问题,就是该等发行人仅仅为了维持上市地位而持有大量资产或投资,却未有经营具有实质且长远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1、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 (足够业务运作)

  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继续上市(而非现行《上市规则》所载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证券买卖及/或投资活动并不包括在内(《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的投资公司除外)。若上市发行人并非经营具有实质及/或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即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2、修订《上市规则》第14.82及 14.83条 (现金资产公司)

  修订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中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将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例如投资上市证券)也包括在内。证券经纪公司的豁免条文只适用于其客户的资产。

  3、建议过渡安排

  若发行人不符合经修订的持续上市准则,可获12个月的过渡期。反收购规则的建议修订则不设过渡安排,但若发行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重新遵守新的《上市规则》条文,联交所应用反收购规则时会考虑此因素,以便其重新合规。

  (三)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

  联交所亦建议就下列方面加强《上市规则》规定:

  证券交易:须予公布交易规定中的收益豁免可应用于证券买卖,但只限适用于由监管机构审慎监督及规管的发行人集团成员公司(指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及新增规定,要求发行人在年报内就每一项占其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作详细披露。

  重大分派未上市资产:将上市决策LD75-4编纳成规,对规模等同非常重大出售的实物分派加添新的规定,与撤销上市地位所须遵守规定相若。

  其他有关须予公布或关连交易的事宜

  规定发行人须(i)在其下一份年报披露其在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中所收购目标的任何业绩表现保证的结果(不论是否达到所保证的业绩表现);及(ii)在以下情况下刊发公告:(1)若业绩表现保证条款其后有任何修改;或(2)所收购目标的业绩表现达不到保证水平(此披露规定现时只适用于关连交易);

  规定发行人(i)在须予公布的公告内披露交易对手方的身份;及(ii)在关连交易的公告内披露交易对手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及主要业务概述;

  修订《上市规则》,清楚表明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或有关计算结果不适合应用在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内,联交所(或发行人)可使用其认为适合的其他规模测试,就《上市规则》第十四或十四A章评定交易对发行人的重要性。

【篇二】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一、交易五项测试的基本概念。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章《必须发表的交易》的要求,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在开展资产收购和剥离等交易时,相对规模的交易分为等级不同的交易分类,面临不同的信息公开和审查要求。

  在判断交易类型时,规则提供了五个维度的比作为判断标准,即常说的交易规模五项测试。

  五个比例本质上反映了交易目标对交易上市公司的重要性,目标对上市公司规模越大,重要性越高,面临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督要求越高,反之亦然。

  如果五个维度计算的比例落在不同的区间,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合理判断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

  具体来说,比率主要有几个临界值:5%、25%、75%、100%,这分为:

  股票交易(Sharetransaction)

  必须公开的交易(Discloseabletransaction)

  主要交易-销售事项(Majortransaction-disposal)

  主要交易-收购交易(Majortransaction-acquisition)

  非常重要的销售事项(Verysubstantialdisposal)

  非常重要的收购事项(Very.substantial.acquisition)

  五个维度主要涉及:

  资产比率(Assetsratio)

  收益率(Profitsratio)

  收入比率(Revenueratio)

  成本比率(Considerationratio)

  股东比率(Equitycapitalratio)

  香港股票上市公司涉及资产交易时,首先要以五个比例计算交易目标的相对规模在哪个水平,选择高者来决定交易类型。

  简单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的资产规模为100亿美元,年收入为10亿美元,收购目标b公司的资产规模为4.9亿美元,年收入为1亿美元,根据资产比例,4.9/100=4.9%,收入比例为1/10=10%,这里暂时不考虑其他比例因素的影响。

  该交易类型应以10%的收入比率进入必须公开的交易,履行公开义务,遵守监督要求。

  二、交易五项测试的其他规定。

  但是,如果实际考虑的具体和复杂性,上市规则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1.关于资产比率。

  也就是说,交易资产的总价值与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但是,如果交易与上市公司所持资产的股东变动有关,则必须考虑三种基本情况。假设这里是10%的股票变动

  一是控制权不转移,即股票投资类型不变。

  例如,a上市公司新收购目标公司b的10%所有权,通常b在a账本上按权益法计算。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

  分子为10%,分别乘以b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等

  分母对应a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测量三个比例,取得高者。

  二是a原本拥有b公司45%的股份,收购b公司10%的股份,a公司拥有b公司55%的股份,因此b公司首次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范围。

  由于b公司对a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联合公司变成了控股公司,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试时与第一种情况有显着差异。

  b公司成为a公司的控股公司,意味着b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必须一一纳入公司的合并报告书。因此,按照这个逻辑进行的交易规模进行计算

  分子是b公司100%(不再是10%)的总资产、收益、税前利益

  分母是a公司的总资产、收入、税前利润。

  三是a原本持有b公司55%的股份,交易中出售b公司10%的股份后,a只持有b公司45%的股份,同时失去b公司的控制地位,只按权益法计算b公司。

  这种情况是第二种情况的反向,但交易规模测量时的原则一致。

  也就是说,b公司不再纳入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会计必须从a公司的合并报告书中删除b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因此,在进行交易规模测算时,分子和分母与第二种情况一致。

  另外,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时,根据联合交易所的规定,使用最近公开的数量即可。也就是说,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告书的总资产也可以使用,没有必要使用审计的年报数据。

  2.关于收入比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是主要营业收入,不包括非经常因素引起的收入,二是与资产比率不同,分公司的上市公司收入必须使用经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审计的不能使用。

  3.关于收益率。

  一是这里的利润(Profits)是指税前利润的总额,而不是税后的纯利润

  二是消除少数股东的损益。

  Profits,mean,profits,profits,profits

  和收入测试一样,分母的上市公司的利益也要使用经过审计公开的数据,不经过审计的利益数据不能使用。

  4.关于成本比率。

  分子是交易金额和协议的交易价格,分子本质上是开始交易的上市公司以香港股价计算的总市场价格,但具体计算有点复杂

  在上市公司交易发生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香港股票交易价格中平均计算,乘以上市公司发行的外部总股东,如果香港货币的股价与交易金额的本币不同,则按相应的汇率进行折算。假设交易日是t日,成本测试分母的计算公式如下

  【p(t-5)、p(t-4)、p(t-3)、p(t-2)、p(t-1)、/5*汇率*上市公司总股本。

  如果上市公司在两个地方上市的话,也是乘以两个地方合计的总股东,本质上计算的是h股价格的总市场价格。

  5.关于股东比率。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发行成本的股本面值(分子),除了在进行相关交易之前公司发行的股本面值(分母)之外,股本比率测试只适用于收购交易,与销售交易无关。

  另外,在计算股票比率时,请注意不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如有)的价值,债务资本包括优先股。

  6.关于同样的销售(deemed.disposals)。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销售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进行股票分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持有该附属公司的股票减少的情况下,必须根据股票变动的比例来决定交易类型。

  例如,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完成股票分配后,上市公司持有附属公司的股票比例从90%下降到80%。进行交易比率测试时,分子为(90%-80%)*(附属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

  除了以上介绍的基本内容外,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4章对交易的连续计算(12个月以内)、不同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数据调整(与上市公司使用的会计准则一致)、同一交易协议中有买卖(分别计算、高)等具体规定

  三、不同交易类型对应的公开监督要求。

  确定上市公司开始的交易类型后,通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和监督要求

  五项测试只是香港股票上市公司合规开展交易的前期环节。例如,如果交易涉及目标公司的收购,则应进一步适用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收购标准(Takeover)的监督要求。如果是很多上市公司,也必须满足其他上市地监督机构的合规要求。

【篇三】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2020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合交易所)发布了首次公开招募股票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豁免和原则编制规则和联合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为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咨询总结文件(以下称为咨询总结),其中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已经得到联交所董事会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会)董事会的认可,2020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咨询总结包括以下三个领域的上市规则修订

  一、一般免除编制规则:关于三项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二、一般原则编制成规:九项多次按类似原则和条件向新申请人和/或上市发行人授予的免除编制成规

  三、非主要修订:七项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以下讨论一般豁免和一般原则的修订。

  1.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为了确保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和简化上市流程,联合交易所决定将以下一般免除编制成规则,以免符合条例要求的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再次提出免除、变更或免除遵守上市规则个别条文的申请,直接获得免除。

  修订1:中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以下简称h股发行人)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所需的股东批准规定(修订新《上市规则》第19A.38条)

  该修订的目的是统一当前《上市规则》第13.36条给予非h股发行者同样免除的规则,在将h股发行者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时,无需按照股东大会和相关类别股东大会股东认可的规定编制规则。该豁免只适用于h股发行人向现有股东按比例发行红股或资本化发行。除此之外,上市规则的原则,除非h股发行人的股东有别的协议,否则所有新发行的股东证券必须首先发行给现有股东,保护现有股东在股东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未经现有股东预约的证券,未经股东大会许可,可发行给其他人。

  修订2: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发售的h股发行者的成本比率计算方法(修订新《上市规则》第19A.38A条)

  由于在联合交易所和内地交易所上市的h股发行者的a股和b股和h股的价格因市场要求和投资者的行为而不同,因此在修订2股等h股发行者计算成本比率时,a股和b股的市场价格不是h股的市场价格计算,而是参考a股和b股(上市的内资股)

  修订3:文件中明确记载股票号码(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3.51A条)

  为了提高灵活性,修改了原规则的强制要求,允许上市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公司和股东资料部分的显眼场所注明股份代码,不必将其股份代码放在封面上(或者没有封面就放在主页上)。

  2.一般原则编制规则。

  关于联合交易所多次向首次公开招股和上市发行人提供的豁免,联合交易所决定将这些豁免背后的原则和条件纳入规则,将这些一般原则纳入上市规则,反映了市场现在接受的标准。其中包括(i)财务公开、(ii)购买资产、(iii)奖励计划和(iv)其他方面的一般原则。

  修订4: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4.04、4.05A和4.28条,新设《上市规则》第4.02A条)

  联合交易所理解,新申请人在遵守《上市规则》第4.04(2)和4.04(4)条的业绩记录期后收购或收购的附属公司和业务财务资料公开的规定时,在获得相关公司的财务资料时会遇到困难。联合交易所也明白,收购事项对新申请人来说并不重要,这个公开规定对投资者的价值有限。因此,联合交易所就此公布的免除条件制定了规则。

  必要的申请人可以向联合交易所提交免除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可免除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4.04(2)和4.04(4)条的规定

  收购。

项并不重大,即按新申请人业绩记录期内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计算每宗收购事项的百分比率均低于百分之五;

若收购事项将由首次公开招股筹得的资金支付,新申请人须获得证监会发出豁免证明书,无须遵守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附表三第32及33段的有关被收购业务财务披露规定;及

符合下列情况:a.新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涉及股权投资,而(1)新申请人无法对相关公司或其业务行使任何控制权且并无重大影响力;及(2)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披露收购原因及确认交易对手方与其各自最终实益用有人均独立于新申请人及有关连人士;或b.新申请人收购业务或附属公司,而(1)新申请人无法获得有关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过往财务资料及获取或编制有关财务资料会导致过分沉重的负担;及(2)新申请人已在上市文件就每项收购遵从《上市规则》第14.58及14.60条有关公布须予披露交易所需的资料的规定。

修订五: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财务资料披露(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4.10条)

根据《上市规则》第4.10条,遵守《上市规则》第4.04至4.09条有关财务资料披露的规定时,必须采用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称“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上市文件中的财务披露的规定须同样采用符合金管局标准规定的最佳做法。

联交所明白一般在于香港以外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已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且该等海外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指引已足够向投资者提供内容相若的所有有关资料。联交所已多次批出豁免遵守此第4.10条的标准。有鉴于此,联交所就此豁免的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可向联交所提出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申请人为在香港以外组织成立的银行,主要受等同于金管局的监管机构规管,而联交所信纳有关海外监管机构对新申请人有充分监管;及

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已就四项特定内容((1)资本充足度;(2)贷款质量;(3)贷款拨备;及(4)担保、或然事项及其他承担)作出其他方式的财务披露,披露内容已提供充分信息让潜在投资者作出其投资决定。

修订六: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8.21(3)条)

为了防止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以操纵营业记录从而令其业绩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上市资格基本条件中的各种测试,或意图避免披露引人质疑其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根据《上市规则》第8.21(1)条列明有关新申请人更改财政年度的起计日或结算日的情况下,联交所一般不会其考虑上市申请。

联交所了解过往新申请人多次提出豁免遵守此第8.21(1)条的申请,理由为希望在拟上市前将其和其附属公司的财政年度统一。因此,联交所就此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有需要的申请人须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会获得豁免:

新申请人为投资控股公司,更改财政年度是为了让其财政年度与所有或大部分主要经营附属公司统一;

财政年度结算日的建议更改并不是为了规避《上市规则》第8.05 条项下的规定;及

建议更改不会严重影响财务资料的呈列,亦不会导致上市文件中应该披露或有关于评价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重大资料出现任何遗漏。

修订七: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及分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3.46、13.48及13.49条及废除《上市规则》第10项应用指引)

根据现时《上市规则》第13.46、13.48及13.49条,发行人必须按照在此等条文列明的时限分发、刊发即披露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而此等规定适用于全部发行人,不论其股份何时开始上市。联交所了解如发行人上市后不久就须遵守此等规例刊发财务业绩及财务报告的话,此等财务资料与其已在上市文件披露的财务资料差别不大,仍要求严格准守规例刊发及分发规定将失去意义,且对发行人造成更多行政负担。由于联交所已多次授出有关刊发豁免,现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披露下列资料,即可自动获豁免:

已就该报告期间提供《上市规则》附录十六所规定有关年报的财务资料;

已说明其是否符合《上市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为提供理由;及

已表明不分发有关年报及账目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新上市发行人仍须于其本来须刊发或分发的相关财务业绩及报告的时限内刊发公告,说明有关财务资料已载于其上市文件中。且新上市发行人仍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91条就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规定。

修订八:航空公司购置飞机(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4.58(4)条)

由于一般发行人及飞机制造商所订立的合约均载有保密条文严禁披露飞机购买的实际代价,联交所已多次授出遵守《上市规则》第14.58(4)条有关披露其价格的豁免,现决定将豁免条件编纳成规。

当交易涉及主要从事营运航空公司的上市发行人于日常业务中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而有关合约附有禁止披露飞机实际代价的保密条文,发行人可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证明其有此需要,其中须披露下列资料从而获豁免:

披露申请豁免的理由,并在交易的公告及(如适用)通函中披露其他适当资料;及

在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报中披露下列资料:a.截至报告期末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及b.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修订九: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分拆作独立上市时的购股权计划限额(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17.03(3)条)

《上市规则》第 17.03(3)条附注1 规定,可于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购股权计划的所有购股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股份总数合计不得超过于计划批准日已发行股份的 10%。

由于联交所批准计划时,有关分拆的公司集团重组活动尚未完成,导致该分拆公司当时已发行的股数少于其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因此如严格根据上述10%限额在分拆前取得股东批准,则购股权计划的上限会在分拆后低于发行股本的10%。联交所因此将容许上市发行人按分拆公司于分拆上市当日的已发行股数厘定分拆公司的购股权计划限制的豁免编纳成规,发行人无须再为此提交豁免申请。

修订十:在联交所及内地交易所两地上市的发行人如何厘定其购股权计划的行使价(修订新立《上市规则》第19A.39C条)

在联交所及中国内地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发行人除了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内地法规,包括按公布授出购股权之前的 A 股市价厘定购股权的行使价。由于内地对于A股的参考价的法规与《上市规则》第17.03(9)条的价格基准有差异,发行人在遵守内地法规时有可能导致违反香港第17.03(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的A股市价订定A股购股权行使价的机制更能反映A股的市值,且能避免境内外的法规不一致情况,联交所将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7条有关行使价的规定条件编纳成规,让该等发行人能按其在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市价厘定行使价。当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将可自动获豁免:

计划只涉及在内地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及

计划载有条文以确保购股权的行使价不低于授出购股权时相关股份在内地交易所的市价。

修订十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中的营运资金声明(修订现行《上市规则》第8.21A、11.06、14.66条及附录1A部第36段及新立《上市规则》第11.09A条)

《上市规则》第8.21A及11.06条要求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上市文件及交易通函须载有一项董事声明,确认申请人或发行人集团有足够其使用至少 12个月的营运资金。对于一些已须遵守有关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水平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例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其资金流动性理应已达适当水平,提供营运资金声明的规定实际作用不大,联交所一般会豁免董事声明要求。联交所现将豁免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上市发行人遵守此规则的条件编纳成规,前提是:

加入此声明不会为投资者提供重要资讯;及

新上市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及资本充足方面由另一监管机构所审慎监督;并且该等上市发行人需另行披露就:

相关司法权区或营业地点对有关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相关偿付能力和资金充足及流动性水平监管规定;及

发行人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比率及流动性比率。

3.结语

联交所多年来授出不少遵守《上市规则》的豁免,是次咨询将经常获豁免的一般豁免及有关豁免的一般原则编纳成规,令《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与时并进,并从而减轻联交所、上市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的行政负担。

【篇四】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新药与上市药品管理规定:

  (1)新药:

  指我国境内未曾批准上市的药品。已上市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亦按新药管理。

  (2)上市药品:

  又称为注册药品,指的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生产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制剂。

  (3)特殊管理的药品: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4)国家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遴选原则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国家基本药物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原则。

【篇五】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一、充分肯定上市工作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在各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市上市工作势头良好。目前已有上市公司5家,募集资金55.7亿元,上市企业家数及融资额均居台州各县市首位,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这几年上市的时机相对较好,浙江省和台州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上市的政策举措,表明了上级政府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决心。从我市情况来看,一是基础扎实。20xx年全市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就有多家,其中相当多的企业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上市门槛,上市工作空间很大。二是后续有力。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家,其中报会企业1家,有望今年上市,辅导备案企业有2家。三是氛围良好。20xx年初重新修订完善了上市扶持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010?11号)。根据企业上市后涉及再投资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周边县市区一些新的做法,今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政办?2012?11号)。同时,设立“拟上市企业直通服务工作小组”,在全市上下已形成“企业争取上市,政府推动上市”的浓厚氛围。

  二、正视当前企业上市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压力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上市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我市上市公司还

  是以工业企业为主,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如何围绕服务业、海洋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挖掘和培育,是当前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上市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上市培育过

  程中存在涉及产权、环保、税收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支持与解决。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延缓企业上市推进的速度。

  三是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外流。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融资净

  额亿元,在以外投资项目的有2家上市企业,约占总金额的16%,其中在天津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为亿元以上;在宁波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亿元。占项目总数的%,涉及金额亿元。

  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市原有上市基础薄弱,起步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特色等客观因素,也有世界经济危机,外需萎缩,导致企业业绩滑坡等外部因素,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对企业上市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打折扣,上市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人员不专职,精力不到位,难以独立开展业务指导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问题都不重视,都不能很好解决,那其他企业的问题就更不可能得到解决了。

  三、强势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奋斗目标,坚持“企业自主、政府引导,梯度推进、重点突破”原则,按照“上市一批、报会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总体思路,强化资源培育,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上市,力争今后五年新增上市企业5家,在全市经济体系中形成上市企业板块。

  一是加大企业上市扶持的力度。近日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市也应整合以前的扶持政策,加紧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是完善了政策内容。一方面保留了原上市政策文件中仍在实施的有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参考吸收了近年来上市工作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内容比较全面,扶持的力度明显加强。政策条款总共十二条,除了延用原文件7条政策外,新增了一些内容,同时,我们希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本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在、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等事项,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积极回馈地方,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制订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及金融等领域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一定要把成长型和科技型的民营企业作为培育上市资源首要考虑目标,这也是我们今后上市的优势所在、活力所在、潜力所在。重点是改变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加快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规范运作,为下一步上市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各地要继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举办论坛、专题辅导、交流学习等多种活动,对不同企业分类指导,有侧重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上市的认知程度,提高上市的自觉性。市金融办要跟踪服务好重点后备企业,要努力争取这些企业都能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当前仍然要以中小板为重点引导企业上市,同时积极推动符合“两高、六新”(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登陆创业板;也支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或到境外或通过买壳方式或登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指导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和企业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要关心和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个平台,积极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公司债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

  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同时,我们要高度重视融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项目落地问题,必须避免把千辛万苦拓宽渠道融入的资金,白白流向外地,我们承担环保、资源的成本,却让人家享用资金,让人家通过我们的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四是推进股权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治理和运营水平,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股权重构计划,为境内外知名创投机构服务临海企业提供便利,着力推动我市重点民营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现股权重构与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都要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引导基金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股权投资的资本供给,引导民间资金转化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快企业资本社会化的进程。要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动,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实力强、口碑好、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是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继续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建立党委、政府班子领导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定期了解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从制度上确保责任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表彰。市金融办要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要密切与省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沟通,及时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要引导他们勤勉尽责,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与上市有关的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规划、商务、环保、国土资源、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到位、支持到位,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协调解决,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同志们,企业上市工作周期长,任务重,情况复杂,但我相信,有了一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和一批质地优良的成长型企业,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必将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篇六】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本文主要从要深刻领会加快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要紧紧抓住加快企业上市的有利机遇;要明确推进企业上市的主要任务;要努力营造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意义,第一,推进企业上市,是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第二,推进企业上市,是提升城市形象、扩大区域知名度的重要途径、第三,推进企业上市,是搭建融资平台、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第四,推进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现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重要渠道。企业机遇,第一,从国家宏观政策看、第二,从省、长春市政策看、第三,从我市政策看。主要任务,一是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二是加强资源挖掘,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引导工作、三是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快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四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投资者和股东利益、五是加大外引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上市环境,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二要加强协调配合、三要加强政策扶持、四要加强学习研究、五要加强宣传培训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要深刻领会加快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

  第一,推进企业上市,是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区域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一批大型骨干企业的支撑和带动,才能形成更强的竞争力,赢得更多的发展机遇。近年来,发达地区都把推进骨干企业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看作是借梯登高、对外开放、强市富民的重要途径。从我市情况看,近几年来,我们初步形成了“矿产能源、机械加工、食品、医药”等主导产业,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产业结构仍然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还不能满足提高区域竞争力的要求。而通过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将加速我市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上游、下游产品的开发,形成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群,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从而更好地增强经济竞争力。可以说,企业上市能够激发企业内在发展的活力,更能形成地区经济发展的动力。比如,作为县级市的江苏江阴市,上市公司达22家,其中海外上市7家,打造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募集资金累计超过160亿元,2006年,该市以全国万分之一的土地、千分之一的人口,创造出了全国三百分之一的GDP,形成了闻名全国的“江阴现象”。由此可见,通过企业上市,不仅可以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发挥产业集聚效应,还可以为我市抢抓新一轮发展先机,推动区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第二,推进企业上市,是提升城市形象、扩大区域知名度的重要途径

  事实证明,一个区域的资本运作活跃,这个地区的经济活力就强。可以说,上市公司就是一个城市的经济名片,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形象和实力。一个城市如果拥有众多优良的上市公司,这个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就会更高,经济就更具活力、竞争力和辐射力。比如,人们一提起青岛,就会联想到海尔、青啤这些上市公司。反过来,一提到雅戈尔、大红鹰这些上市公司,就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宁波。刚才提到的国内证券界独特的“江阴现象”,不仅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了大量资金,而且为提升城市形象做出了巨大贡献。浙江兰溪的“凤凰”股票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最早的8只股票之一,曾经使兰溪在全国的知名度、美誉度有了较大提升。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上市公司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经营环境、发展潜力最有说服力的广告。到2011年,我市如果能有3-5家的上市公司,那么,对形成*产业高地,展示城市形象,激发城市活力,提升区域知名度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第三,推进企业上市,是搭建融资平台、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国家实行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其核心在于紧缩信贷。银行贷款的门槛越来越高,利息不断上涨。而企业上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筹集资金的新渠道。上市融资一旦成功,融资速度将大大加快,成本将大大降低。如果企业以20倍市盈率发行股票,就意味着用20年时间积累的资本可以通过上市一次性募集到位。而且企业上市筹集的资金可以直接转化为资本,不用归还、不背负担,有利于提高企业自有资本的比例,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比如,吉林敖东,自上市以来,共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了三次融资,融资6.2亿元,市值增长了23倍,净利润增长44倍,现已成为全国中药行业比较有影响力的大企业集团。企业如果上市,还可以实现企业资产的快速增值,股票发行上市后,企业价值在资本市场上得以重新发现,从而使资本快速增值。比如,亚泰集团上市后五次融资,融资34亿元,再加上并购重组,资产由4.5亿元猛增到105亿元,在全国十大水泥集团中排名第六,已成为东北水泥行业的龙头企业。此外,企业上市后,有利于树立企业品牌,提升企业形象。当前世界500强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一家是靠自身积累发展成为500强的。因此,要扩大企业知名度,做大做强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第四,推进企业上市,是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实现民营经济新飞跃的重要渠道

  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经济给*发展带来了强大活力,给*人民带来了巨大财富。但在发展过程中,我市的民营企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在制度层面上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缺失等。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机制约束更加明显,先发优势逐渐丧失,亟需推进制度创新。而企业上市的过程,就是中小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完善公司治理、夯实基础管理、实现规范发展、增强竞争力的过程。当前,我市正在实施“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就是要促进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推进企业上市,不仅能为民营企业带来一种裂变效应、放大效应,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促使企业在经营机制、管理理念、运作模式等方面实现质的转变,从而推动企业向更高层次、更大规模、更快速度发展,使企业真正成为机制灵活、核心竞争力强的市场主体。可以说,证券市场不仅是培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质土壤,而且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机制还可以培育出一批合格的诚信企业群体。

  二、要紧紧抓住加快企业上市的有利机遇

  近期,由于受美国次贷危机、石油及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国际证券市场出现了短暂的波动,加上我国CPI指数高起、大盘蓝筹股增发等因素,我国A股也出现了1992年以来的较大波动。对此,我们要有正确的判断:中国经济总体上是持续向好并保持高速增长,这是毋庸置疑的。企业要做大做强,上市也是大势所趋的。特别今年以来,企业上市面临十分难得的新机遇。

  第一,从国家宏观政策看:自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得到加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日益牢固。修订后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也进一步提升了资本市场的地位,放宽了设立股份公司和公司发行上市的条件,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为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并购、重组、转让等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今年,继2004年开辟中小板、2006年设立非上市股份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后,国家加快了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步伐。3月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创业板经十年酝酿,有望在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对企业没有业绩、规模、融资等方面的要求,只要求有2年活跃经营记录,有一定科技含量和成长性,上市的门槛较低。同时,3月13日,国务院明确了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将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继上交所、深交所后,我国第三个资本市场即OTC市场渐行渐进。OTC市场就是场外交易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一对一的交易。可以说,创业板的开辟及OTC市场的设立,扩大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上市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必将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大的融资范围。

  第二,从省、长春市政策看:王珉书记和韩长赋省长在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及其它不同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推进企业上市。今年,继《吉林省金融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后,省上市办已经完成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更大,含金量更高。长春市广滨书记和崔杰市长也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去年年底长春市召开的工业强市大会上,下发了《全面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对已与中介机构签署协议前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函的企业,在上市扶持资金中予以200万元的借款支持。企业上市成功后,将借款转为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企业上市有功人员。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给企业。

  第三,从我市政策看:今年我市出台了与目前省及长春市相比较,含金量更高、支持力度更大、措施更具体的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比如,在税收政策上,拟上市公司在完成上市辅导、材料上报证监会前,可将企业前一年度为本级财政提供实际税收额的50%作为扶持资金支持企业上市,如果一年内上市成功,则将该部分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后3年内,以企业上市前一年为本级财政提供的实际税收额为基数,分别将地方税收所得增量部分的100%、80%和50%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上市公司。对通过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域内的,上市后3年内,分别按其为本级财政提供实际税收额的100%、80%和50%给予奖励。在奖励政策上:对顺利完成辅导期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并挂牌上市后,市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市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上市后在*域内新投入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要明确推进企业上市的主要任务

  要按照“改制储备一批,辅导申报一批,上市发行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厚基础,排梯队,扶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上市。

  具体目标是:争取年内完成宇光能源上市工作,做好亚泰制药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育一批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力争到2011年,全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达15家,上市公司总数达到3-5家。

  在工作中要切实把握以下重点:

  一是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要确定好改制企业,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分析跟踪,每年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企业家素质高的企业,引导其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并做到改一家、成一家,不留后遗症。要落实好改制方式,对主营业务相对突出、历史沿革比较清晰、近几年有较好盈利水平、并且在短期内有融资意向的企业,采取整体变更设立方式;对规模大、时间长、行业门类多、产权模糊的企业采取新设方式。对已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初步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切实加大扶持和服务力度,促使其尽快进入上市辅导期。

  二是加强资源挖掘,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引导工作。从我市实际情况看,近几年来,通过卓有成效的大规模招商引资,规模以上企业已经达到了102户,拥有了华能*电厂、龙嘉煤田、宇光能源、亚泰制药、海伯尔制药、天景食品、金锣肉制品等一批大型骨干企业。这些企业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生产效益高、市场前景好,企业治理较为规范,核心竞争力较强,已经基本具备了上市融资的基础条件。还有一些中小型成长性企业,发展迅猛,市场前景较好,通过一段时间的培育和发展,完全可以成为上市企业的后备军。但企业上市没有三年左右的时间很难出成果,必须从现在开始抓资源挖掘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培育拟上市意向企业。要加强行业选择。重点围绕我市的“矿产能源、机加、食品、医药”等四大主导产业,挖掘培养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地方支柱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要实施培育工程。每年都要选择3-5户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并力争每年都有1户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上市办要重点抓好企业培育,把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高新技术和高成长性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在资金、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要进行重点倾斜,加大扶持力度。同时,要拓宽工作视野,把基础性好、具有一定规模和业绩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通过整合包装,纳入培育范围,使我市上市后备资源行业分布更广泛、产业结构更合理,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进入辅导,源源不断地把优质企业推向证券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加快推进企业多渠道融资。一要立足国内主板上市。沪深A股市场是目前我国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主渠道,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竞争力较强的企业,要争取在沪深主板市场上市上作文章。二要抢占创业板上市先机。今年国内创业板开通后,上市标准将大大低于中小企业板。要提前做好准备,力争抢坐头班车,把我市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推上创业板市场。三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借壳”上市、“挂靠”上市等途径,引导企业积极向上市公司靠拢,争取早日进入资本市场。

  四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投资者和股东利益。拟上市企业和其他非上市股份制企业,都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行规范运作,朝着更加健康方向发展。要保证股东大会的权力充分到位,健全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要建立起有效的内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要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运行质量。

  五是加大外引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要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引进”的内动力和紧迫感。要积极为成长型企业与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合作牵线搭桥,鼓励和扶持外地有实力、有实业、有信誉的企业参与我市企业资产重组,进一步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投资机构,并大力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等突出问题。要加快培养和引进懂金融、懂技术、会管理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四、要努力营造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已经成立了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我担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贾士武、副市长李洪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肖志华担任。主要就是负责做好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联系沟通,组织上市企业业务培训等工作。全市其它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起抓企业上市就是抓招商引资、抓结构调整的观念,切实把企业上市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做到思想上重视,政策上落实,工作上得力。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把上市工作作为事关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来对待,挖掘一切潜力,使尽一切办法,为企业出谋划策,服务到位,支持到位。要按照“围墙内的事企业做,围墙外的事政府做”的理念,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转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要加强政策扶持。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市里已经出台了《*市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关键是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全力协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要加强学习研究。上市工作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学习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对资本市场相关知识的学习,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上市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市财政、发改、经济等部门可以搜集整理一些《各地扶持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措施汇编》、《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问答》等之类的小册子,供大家学习借鉴,开阔思路。

  五要加强宣传培训。针对有的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功能认识不足,对进入资本市场的程序、规则了解不多的情况,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平台,帮助企业与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要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真正在全市营造议上市、争上市、快上市的浓厚氛围。

【篇七】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8月15日下午,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推进会议在市会议中心召开。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衣显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副市长汪习武主持会议。市领导郭鹏、胡小平、李民生、李平启、牛炎平、武磊、孙起鹏、薛志杰、杜宇、陈湘出席会议。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企业上市专班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所有分包联系企业县领导和金融工作局负责人,以及驻焦证券机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负责人等100余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民生宣读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中原证券郑州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律师鲁军就企业上市政策进行了辅导和解读。

  徐衣显指出,近年来,我市将加快企业上市作为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梯次格局加快构建,融资渠道有效拓展,取得明显成绩,同时也存在认识不高、后劲不足、能力不强等问题。

  就推进下一步企业上市工作,徐衣显强调,一要持续提升对企业上市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企业上市是应对复杂形势、破解发展难题的现实需要,是壮大市场主体、提升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抢抓当前有政策、有空间、有基础等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拓展资本运作渠道,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迈出更快更大步伐。二要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实现新突破。大力培育后备资源。坚持“辅导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路径,一、二、三产同步发力,更多聚焦“三新”经济,分层分类扶持培育,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积极拓宽上市渠道。立足主板,争取中小板,抢占创业板,发展科创板,积极用好境外市场,争取未来三年再有一批企业成功上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转变理念、做强主业、规范运作,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实现质的飞跃。提升资本运作水平。推动已上市企业持续谋划优质项目,改善优化资产结构,不断提升再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三要全力营造加快企业上市良好环境。坚持领导带动、政策联动、服务推动、机制驱动、宣传发动,形成竞相追赶、竞相上市的浓厚氛围。

  就本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汪习武强调,一要加压推进。各级各部门要迅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抢抓政策机遇,早谋划早行动,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扎实实把上市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二要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方案,逐级明确责任,做到知企情、排企忧、解企难。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局,发挥各自职能,搞好协调服务,全力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三要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企业上市工作专班职能,通过市领导亲自挂帅、县(市)区具体推动、职能部门业务指导、企业主动作为,形成各方协同联动、共同发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在短时间内有实质性突破。

【篇八】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证明其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第八十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一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二条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应当召回药品而未召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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