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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

证券合同 |

时间: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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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 600555

【www.ndcksc.com--证券合同】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92

  900955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

  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二)。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4日、7月25日分别发布了《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关于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9、临2016-08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4827429383139

  法定代表人:廖虹宇;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6号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1543932-4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一: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度假区,组织机构代码:YA361429-8

  负责人:沈力行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37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管委会与原审原告的借款已经到期,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协议对于还款的约定并非附期限的,我爱范文,而是附条件的,因双方约定的付款的条件并未成就,所以一审法院不应该判决管委会还款,特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为管委会与原审原告的协议书约定,还款日期为平湖市国土资源局成功将三宗土地重新挂牌成交出让,出让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协议此约定实际是对还款期限的约定,该合同应为附期限的合同而非附条件的合同,由于协议书对于期限的约定亦不明确,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故原审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主张管委会还款,进而判决管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借款。

  但上诉人认为原审原告与管委会对于还款的约定并非附期限的,而是附条件的。所谓附条件和附期限区别在于:附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情,而附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情。本案中管委会和原审原告的协议约定“在三宗土地重新挂牌成交、土地出让金到位10个工作日还款”,但此款约定的“三宗土地重新挂牌成交、土地出让金到位”并不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情,三宗土地是否能重新挂牌成交是不确定的,既然不属于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自然是附条件的约定,而不是附期限的约定。那么一审判决认定的“由于协议书对于期限的约定亦不明确,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根本不能成立。目前原审原告和管委会约定的还款条件没有成就,一审法院不应该判决管委会向原审原告还款,应驳回原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望贵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93

  900955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45000元。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4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证据清单》。平湖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6)浙0482民初3110号)】,并将于2016年9月12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东方龙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康健路139号6层A座 法定代表人:傅月龙

  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青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发布费1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详见计算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广告承揽合同》一份。《广告承揽合同》中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广告发布事宜,项目(媒介)位于沈海高速上海段(原A5)编号G53-S(K1322+420)三面体一块;发布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8月22日;上述广告牌媒体发布费用共计3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175000元,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175000元。《广告承揽合同》第四条“违约责任”中约定:“1、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项的1%。向原告偿付违约金;……”

  上述《承揽合同》还对广告牌的发布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布费,截止2016年7月25日,被告应支付发布费350000元,尚拖欠发布费100000元,且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均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发布费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94

  900955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收到平湖市农业经济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8月4日获悉,平湖市农业经济局于8月4日对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农海执责[2016]001号),主要内容为: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10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海域,实施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海域实施平湖市九龙山西沙湾围海、填海活动的行为。特此通知。”

  公司将进一步核实并力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并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555股票简称:海航创新公告编号:临2016-095

  900955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政府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公告了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回收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持有的度假区内相邻的四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四宗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情况(详见公告编号:临2015-063、临2015-099、临2016-005)。

  公司获悉,开发公司2016年8月3日收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确认海角城堡土地财政补助款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现将该函公告如下:

  “九龙山外山大乌龟山区域海角城堡四块土地已根据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海角城堡土地回收协议》,于去年底完成了土地回收和重新招拍挂。经参与土地招拍挂各方竞价,最终由平湖颐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高于起拍价的3.9亿元拍得该地块土地。

  根据管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二十七条约定: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公司代表管委会对引进项目确定土地供给方案,管委会按开发公司提供的方案,按规范要求对外批租,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开发公司。

  2016年3月30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出具了海角城堡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根据出让金清算单,政府财政在扣除需上缴的各项税费后需支付给九龙山管委会3.19亿元财政补助款(2016年6月1日管委会已收到财政补助款16328.6642万元),扣除需支付给开发公司的土地回收成本后,尚有财政补助款6950.228万元。管委会将根据《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在我委银行帐户解冻后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开发公司。”

  公司在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上述回收补偿款(注:四宗国有土地的回收补偿款)扣除存货中土地使用权部分账面价值59,409,624.87元后的净额96,668,234.13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将上述补偿款扣除与被回收土地密切相关的存货中基础配套设施部分账面价值16,800,286.00元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44,006,653.29元后的净额32,723,060.71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龙山外山大乌龟山区域海角城堡四宗国有土地于去年底完成了土地回收和重新招拍挂。经参与土地招拍挂各方竞价,最终由平湖颐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高于起拍价的3.9亿元拍得该地块土地。根据上述复函,扣除需支付给开发公司的土地回收成本后,管委会尚有财政补助款6950.228万元需支付给开发公司。该笔财政补助款会计入公司2016年的营业外收入,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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