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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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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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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

  按照省、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粮食行业的特点和经营工作实际,县局决定,从11月初开始到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结合治理“餐桌污染”建设“粮油食品放心工程”工作,集中开展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全县粮食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储备粮承储企业,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检查他们是否按期审核换证,并引导他们积极入市收购。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少两等坑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包括最低收购价移库粮食质量索证和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按照市粮食局转发国家、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库存检查的企业,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县粮食局复查率要达到50%以上。对省级储备粮要一如既往地做好品质年检,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严格抽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清责任要求立即整改。二是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储粮药剂使用规程,进一步规范储粮药剂的管理,建立储粮药剂的购买,使用备案制度,严禁滥用,超量使用储粮药剂。四是要加强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专项整治

  军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粮供应单位要对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自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这次质量检查要对军供粮油,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确保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帐和质量档案制度及对粮油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的报送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建立经营台帐,质量档案建立和报表报送率要达到100%。这项工作将是粮食经营者在年内粮食行业中参评“放心粮店”、“放心粮油流通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是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率要达到100%。三是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加强成品粮的进货监管,促进粮食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展开,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县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达贵禄局长担任组长,张永宏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督检查股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股。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由一把手亲自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采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方法,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责任心较差,粮食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上述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发生恶性事件,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取消其粮食经营资格。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与食安、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省、市粮食局和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六)完善制度,标本兼治。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退市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切实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做工业用途。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将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从而提升诚信单位的知名度和其经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提高对不履行义务、不经营合格产品、不诚实守信、行业自律意识不强的粮食经营单位的“失信度”,让其自行退出市场。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监管对象履行义务的宣传,在我县粮食行业中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质量工作实际,国家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

  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

  (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93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省级粮食部门组织的复查要达到10%以上。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

  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

  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国家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尽快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

  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

  (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抓紧制修订急需的粮食产品及检测技术国家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发布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全国所有省份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国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2021粮食系统专项整治

  认真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市监价字【2021】100号)和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更好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依照《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集中查处一批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确保我区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平稳有序。

  二、整治主要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市场监管职责,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突出对粮食购销领域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违法行为向前追溯至行为开始时间,一经查实,从严处置,绝不姑息。

  (一)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区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各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的收储、库存、销售等粮食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同时,结合秋粮收购工作,对粮食主产区主要收购点开展检查。

  (二)检查内容

  1.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价监办牵头,各所配合)

  2.价格垄断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粮食或者以不公平低价收购粮食。是否达成垄断协议。(价监办牵头,各所配合)

  3.计量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违规行为。(标准化室牵头,各所配合)

  4.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执法大队牵头,各所配合)

  (三)检查步骤

  1.摸排阶段(2021年9月底)。各市场监管所要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对辖区内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摸排,摸清底数,为下步检查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粮食收购企业摸排底数于9月底前报送区局。

  2.检查阶段(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专项检查开展以后,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检查内容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对购销业务量大、粮食库存多、问题反映集中的粮食企业、基层粮库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多渠道收集违规线索,对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3.整改阶段(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对发现问题的粮食企业、基层粮库整改情况不定期回查,直至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到位。要根据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情况,召开专题党组会,剖析发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做好下步规范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监管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

  4.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5月)。各市场监管所要对辖区内检查发现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对辖区内粮食购销领域重点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巩固好执法监管工作成果。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监督检查,力求取得持久性成效。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价监竞争、执法大队、标准化室等各条线要协同推进。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责,严防监管缺失缺位、履职不公、执法不严、失职失责等责任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对负责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收购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各基层粮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盲区,坚持边查边改边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二)注重工作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服从统一安排,与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与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对粮食购销相关政策及时会商、精准把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提醒告诫,引导粮食经营者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要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社会氛围。畅通平台,及时处置涉粮投诉举报,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发挥震慑作用和警示效应。

  (四)做好总结报告。各所每月20日前报送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汇总当月价格、计量检查工作和线索移交情况,包含检查单位数、立案结案数、退还没收罚款金额等。2022年1月底前上报检查阶段工作报告,2022年5月底前专项整治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报送工作总结报告。遇到重大情况或重大案件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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