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终22758号
陆卫平:
上诉人杨守临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我爱范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2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中所确定的陆卫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杨守临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86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陆卫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018元,由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