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4 证券简称:乐视网 公告编号:2018-101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内部核查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本公告所述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均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
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积极应对,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8]AN152-1号):“鉴于留存于公司的部分合同为复印件,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合同真实性发表意见。此外,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回购及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对外公告。”
2018年4月18日和6月4日,公司分别公告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2018-096),披露了公司违规对外关联担保相关事项。公司发现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后,现任管理层对此事件给予高度关注,并组织工作小组进行内部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背景介绍及公司内部核查情况
1、乐视体育—回购责任
(1)背景情况介绍
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于2014年3月成立,于2015年4月引入投资者并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A+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A+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A+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7方,投资款共计5.79亿元。
乐视体育于2016年4月再次引入投资者,签署《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简称“《B轮股东协议》”)和《乐视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B轮融资协议》(以下简称“《B轮融资协议》”)。新增投资者嘉兴永文明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乐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0余方分别以现金、债转股形式增资,投资款共计78.33亿元。
根据目前可获知信息,《A+轮股东协议》为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乐视体育及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乐视体育原股东方均未盖章;已经涉及各方签字盖章的《A+轮融资协议》显示为“原件”,但公司尚无法判断上述“原件”协议的真实性;公司已取得的涉及各方签字盖章的《B轮股东协议》及《B轮融资协议》为复印件。上述各合同法律效力存疑。
截止目前,乐视网在乐视体育持股比例为6.47%。
《B轮股东协议》中设置了原股东(暨乐视网、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购条款。
原股东承诺的义务为乐视体育未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资方认可的上市工作,原股东将在投资方(并由各投资方分别单独决定)发出书面回购要求后的两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价格、以现金形式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并支付全部对价。
结合《B轮融资协议》及《B轮股东协议》相关条款表述,原股东收购某一投资方所持乐视体育股权的金额为:
① 该投资方对公司缴纳的全部投资款;
② 该投资方对公司缴纳的全部投资款按照每年12%的单利收益率计算确定的最低收益。
其中,“根据B轮融资协议受让上海云峰创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转让A+轮出资股权的受让方上海渤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济南鲁信文化体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受让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转让A轮出资股权的受让方深圳市沧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股东收购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的价格应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1)该投资方对公司缴纳的全部投资款(如有)及该投资方向上海云峰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视情况而定)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以及(2)该投资方对公司缴纳的全部投资款(如有)及该投资方向上海云峰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视情况而定)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和按照每年12%的单利收益率计算确定的最低收益。
针对根据B轮融资协议,北京普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时持有的A轮出资股权转换为公司B轮出资的0.46%股权,原股东收购其所持公司该部分股权的价格应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和:(1)1亿元人民币;以及(2)1亿元人民币按照每年12%的单利收益率计算确定的最低收益。”
根据上述《B轮股东协议》,如若2018年底乐视体育无法完成上市工作,公司、乐乐互动体育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及北京鹏翼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面临可能支付投资方持有乐视体育股权收购价款的风险。
(2)内部核查情况
公司在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后,及时采取自查措施,经公司核查乐视体育数次融资备案的材料及流程信息,目前得到以下反馈:
1)公司OA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交易的信息审批流程,且因涉及该次交易的人员目前均已离职,公司与相关人员的问询也没有得到反馈,故公司暂无法对具体事项形成过程、签字人员情况、审批情况发表意见。
2)交易的材料中,公司能核查到与本次违规担保事件相关的文件为《A+轮股东协议》、《A+轮融资协议》、《B轮融资协议》、《B轮股东协议》、《B轮公司章程》、《体育股东会决议》、《交割证明书》扫描件,公司未找到涉及交易的会议记录及邮件往来。
公司目前可见的公司及乐视体育其他股东于2015年4月27日签署的《A+轮股东协议》中,签字页“乐视网”公司落款处仅有贾跃亭先生签字。此外,我爱范文,乐视体育及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乐视体育原股东方均未盖章。公司尚未掌握A轮融资相关完整协议。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上述提到的所有协议均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积极应对,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乐视云—回购连带责任
(1)背景情况介绍
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云”)成立于2014年7月1日,2016年2月引入投资人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基金”),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及重庆基金签署了《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
根据《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如若乐视云在2016年、2017年、2018年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指标,或2019年初乐视云无法完成上市,或在重庆基金持有乐视云股权期间,乐视云拟倒闭、解散、重大重组及破产清算的,乐视控股及贾跃亭将向重庆基金履行回购义务。
目前可获知的已经涉及各方盖章的《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及《承诺函》均为复印件,其法律效力存疑。
据上述《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及相关《承诺函》记载,公司负有连带担保责任,回购金额为本金10亿元人民币加算年化单利15%计算。担保期限直至乐视控股的收购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2)内部核查情况
公司在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后,及时采取自查措施,关于向乐视云投资人承担回购连带责任问题,公司核查相关材料及流程信息,目前得到以下反馈:
1)公司OA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交易的信息审批流程。
2)交易的材料中,公司能核查到与本次违规担保事件相关的文件为《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书补充协议》、《股权收购及担保合同》、《承诺函》、《云计算股东会决议》扫描件。公司未找到涉及交易的会议记录及邮件往来。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上述提到的所有协议均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积极应对,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乐融致新—货款连带责任
(1)背景情况介绍
基于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融致新”或“新乐视智家”)与和硕联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硕联合”)于2014年10月24日签署的《采购框架协议》,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移动”)和新乐视智家、和硕联合于2015年3月签署了《参与协议》(《采购框架协议》及《参与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随后,新乐视智家、乐视移动、乐赛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赛移动”)、乐视控股及和硕联合签署《补充协议》:协议中各方确认,截止2016年12月末,乐视移动在原协议项下已形成对和硕联合的应付款项共计美元2,189.07万元;乐赛移动在原协议项下已形成对和硕联合的应付账款共计美元1,351.44万元。
协议记载新乐视智家及乐视控股同意对本协议内容负连带责任。当乐视移动和乐赛移动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和硕联合除向新乐视智家及乐视控股寻求包含但不限于禁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或其他临时救济措施外,和硕联合得直接向新乐视智家及乐视控股请求支付原协议项下应付未付款项。
(2)内部核查情况
公司在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后,及时采取自查措施,关于向和硕联合承担货款连带责任问题,经公司核查相关协议内部审核流程及邮件往来信息,目前得到以下反馈:
1)公司OA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交易的信息审批流程。
2)交易的材料中,公司能核查到部分与本次违规担保事件相关的文件,但未找到涉及交易的会议记录及邮件往来。
根据公司目前了解情况,上述提到的所有协议均未履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审议、签署程序,其法律效力存疑。公司将积极采取必要法律手段,对上述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核查并积极应对,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意见
2018年6月21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8]AN152-1号),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留存于公司的部分合同为复印件,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合同真实性发表意见。此外,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回购及担保事项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对外公告。
三、备查文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